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Italiano Español Português 繁體中文 Bahasa Indonesia Tiếng Việt ภาษาไทย
所有分類

如題,雇主若未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為所屬勞工辦理加入勞工保險,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有何罰鍰規定?

2005-08-17 06:01:01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安安 2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1 個解答

按勞保條例規定,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所列各業員工,其勞保是可自由投保的,因此,公司若未成立投保單位辦理加保,勞工需自行至工會加保.
除非貴公司曾超過五人以上,雇主需為員工投保,減至四人以下後必須繼續投保.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應保未保之罰則)

第三十四條 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加入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者,按僱用之日至事故發生之日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至十倍罰鍰,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有關罰鍰之規定。但勞工因職業災害致死亡或身體遺存障害適合勞工保險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者,處以第六條補助金額之相同額度之罰鍰。

(對未加入勞保而遭遇職災之勞工的補助)

第 六 條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

前項補助,應扣除雇主已支付之補償金額。

依第一項申請殘廢補助者,其身體遺存障害須適合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及給付標準。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予職業災害補償時,第一項之補助得予抵充。



~~~勞工保險條例~~~
第 72 條
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
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
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
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
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
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
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
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
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
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
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
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或違反同條
第四項規定者,處以二千元以上六千
元以下罰鍰。
投保單位經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
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後,其應繳
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者,應按
其應繳保險費之金額,處以三倍罰鍰



公司應替員工向勞保局申請給付,包括不能工作期間之傷病給付,醫療期間應以勞保門診單就診(並非健保),當符合殘廢給付則需協助請領。且以上不足全薪計算之金額(因大部分公司會保比較低,因此會有不足),公司須補足。

2005-08-22 19:54:1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fedest.com, questions and answ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