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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知識專家們,大家好,
小弟我朋友從事旅遊介紹出版的行業,
在前一出版社公司簽了「競業條款」,為期是兩年,
但是現在前往新公司上班一個月,前雇主隨即發現這件事,
準備發出存證信函,但他在前公司只是擔任採訪編輯的職務,
且未曾盜拷原雇主的企畫內容或是營業資料,
且雇主亦未給付補償金,這樣他是否違法呢?以及應該如何因應呢?
煩請懂這方面的專家能否給予詳細的答覆呢?
謝謝!!

2005-07-29 18:19:41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fisher 1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法律與法務

3 個解答

基本上不違法 但要有"證據"證明新的工作與前一個工作業務性質不相干

還有前雇主並未给付補償金 所以也不應該以競業禁止條款綁住你朋友

更重要的一點 是憲法第15條 "人民有生存. "工作" .財產的權利

憲法>法律>命令

懂了嘛??



憲兵205指揮部322營第3連 忠貞473梯次

誠實可靠小郎君 英俊瀟灑賽潘安

2005-07-30 23:05:10 補充:
因為我從事製造業 不是很懂採訪編輯的工作

但是一點很重要
採訪編輯有機密可言嗎???
例如說:某人在錸德公司從事基層生產工作...爾後跳到中環公司一樣從事基層生產工作 且他又一出社會只做過這種工作 那他就符合憲法第15條保證生存.就業的權利
反之:若是再錸德從事研發工作.後來又跳到中環做研發工作 那可能就會有競業禁止 的問題了


只是...
前公司並未多支付補償金 就想把人綁住一輩子 這不符合規定

還有 當今"電視主播"滿天下 常常從甲電視跳到乙電視 怎不見有競業禁止的問題發生??


如不相信可以找律師或司法人員問一問...

2005-07-29 18:36:5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2 · 0 0

勞工於在職期間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如因不可歸責於己甚或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而離職者,如仍責令勞工需繼續遵守離職後競業禁止義務,情理上未免過苛且有強人所難之嫌。

故原則上勞工非因自己之故或因雇主應負責之事由離職者,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當然失效。

2005-07-31 13:32:1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那如果在新公司也是採訪編輯的職務呢,這樣算是違反條約了嗎,可是他又不是高層。

2005-07-29 19:47:1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fisher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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