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一個月前跟他工作的服飾店店長,口頭上做了承諾,要共同經營,也就是店長退居幕後,讓店交給他管理,店裡面的所有支出都是我朋友支出的,可是衣服的進貨,是店長去批發的,成本高達售價的八成,詳細的進貨價,店長並沒有公佈,我朋友感覺店長是在騙他的錢,於是他就不告而別,帶走了他放進收銀機的錢,原本上個月的帳已經處理完畢,可是那個店長威脅說,上個月的帳要追加什麼什麼的,如果我朋友不回去處理,就要寄存證信函,要告我朋友,並語帶威脅說如果不回去處理,便要給我朋友一個驚喜。
我想請問整件事情,雙方有犯法嗎?分別是犯了什麼法?雙方並沒有所謂的合約書,希望大家能夠幫我解答。
2005-05-08 22:40:3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法律與法務
個人覺得這個案子有幾個奇怪的地方:這家店的負責人是店長嗎?還是老闆另有其人?如果是口頭承諾要共同經營,在沒有任何人證(知情的第三者)或物證(錄音、文件或會議記錄等)的情況下,這店長可以輕鬆矢口否認的!店長可以說:『我看他人不錯,願意把整間店交給他經營,結果他竟然花用無度、無故曠職,甚至還侵占公款,造成我店裡莫大的損失云云....。』店裡面的所有支出都是你朋友支出的,是他用自己的錢支付的嗎?店裡的帳本有這樣記這些帳嗎?還是記帳的是另有其人(會計)?我覺得你朋友可能連帳本都沒見過吧?如果是共同經營的合夥人,至少每個月結帳時,這位店長應該把帳本拿出來與你朋友對帳的!最嚴重的是,你『朋友感覺店長是在騙他的錢,於是他就不告而別,帶走了他放進收銀機的錢...。』這樣可能會跳到黃河裡,洗不清了!店長當然可以抓住這一點,對你朋友提出告訴囉!如果有明確的證據,且證據力強,那你朋友可能觸犯刑法『侵占』、『背信』等罪。若是那位店長罪證確鑿,他也可能觸犯了刑法『侵占』、『背信』與『詐欺』等罪。我在這兒所舉的法條以較嚴重的刑法為主,我想那店長必然會依『刑法』的條文來對你朋友提出告訴的,因為如果罪行嚴重的話,可能就要坐牢了!(但這個案子應該沒那麼重大吧?)以下法條與資料,摘自『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中華民國刑法 第335條 (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342條 (背信罪)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2005-05-11 18:15:2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愛貓的麵】 7 · 0⤊ 0⤋
給你一個網址~可以把你的情形說明清楚..
看是否可以替你解答囉~~
http://www.rclaw.com.tw/
2005-05-09 13:06:4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Tina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