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張有2個女兒,在40多年前,跟老婆離婚,大女兒協議由老張監護,老二給老婆監護。之後,老婆改嫁,老二也由繼父收養,改成養父的姓。老張在91年底,娶大陸新娘,92年,老張的大女兒因病過世,大女兒未婚,有些少數財務糾紛。老張說,當時有接到一份公文,問他是否拋棄繼承,他在公文上寫了拋棄繼承,還簽名蓋章,寄回給發文單位。現在,因為二女兒已經給繼父收養,老張認為,他的所有財產(老張是老榮民),包含每月安養金,以及眷村配給的公寓大樓房屋,自購的房屋,將來都將由大陸新娘繼承。大陸新娘沒有生育,43歲,老張82歲。請問,老張二女兒有繼承權麼?老張二女兒雖是被繼父收養,因第一順位繼承人大女兒過世,是否可[代位繼承]?用大女兒親妹妹身分,在老張百年後出面處理遺產?
2006-02-01 05:48:0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阿保 7 in 法律與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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