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張有2個女兒,在40多年前,跟老婆離婚,大女兒協議由老張監護,老二給老婆監護。之後,老婆改嫁,老二也由繼父收養,改成養父的姓。老張在91年底,娶大陸新娘,92年,老張的大女兒因病過世,大女兒未婚,有些少數財務糾紛。老張說,當時有接到一份公文,問他是否拋棄繼承,他在公文上寫了拋棄繼承,還簽名蓋章,寄回給發文單位。現在,因為二女兒已經給繼父收養,老張認為,他的所有財產(老張是老榮民),包含每月安養金,以及眷村配給的公寓大樓房屋,自購的房屋,將來都將由大陸新娘繼承。大陸新娘沒有生育,43歲,老張82歲。請問,老張二女兒有繼承權麼?老張二女兒雖是被繼父收養,因第一順位繼承人大女兒過世,是否可[代位繼承]?用大女兒親妹妹身分,在老張百年後出面處理遺產?
2006-02-01 05:48:01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阿保 7 in 政治與政府 ➔ 法律與道德
愛凱莉說的真好,不過大陸配偶沒有身分證的情形下,{要等後多年,才能取得身分證},如果老張過世,好像也不能正常繼承,也希望有人能提供這方面訊息。
2006-02-01 07:46:17 · update #1
老張的大陸新娘,在老張去大陸準備娶她時候,才離婚,並沒有跟前夫生育過子女,老張為了娶回,在回台後,匯款45000美金,對方才同意離婚放人。
老張再度前去,娶回大陸新娘之後,生活情形是,來台半年,回鄉3個月,之後,大陸新娘就到外面打工,每個月只回家陪伴老張2次,是隔週回來一晚上。
所以,老張80多歲,娶妻,花光200多萬積蓄,只得到1個月看2次大陸老婆的下場....
2006-02-03 03:22:57 · update #2
如上幾位說明, 二女兒已經送養即與父親斷絕父女關係, 故只有大陸配偶一人有繼承權, 又大陸配偶尚未取得台灣身分證, 自得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 限定只能繼承200萬元(房屋需折合成價額), 超過部份必須繳回國庫, 在未取得身分證前, 若老張過世, 這位大陸新娘需要在30天內出境(奔喪, 原申請理由尚失10天內需離境, 辦理奔喪可以延長成一個月)
第六十七條 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
前項遺產,在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歸屬國庫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其依法令以保管款專戶暫為存儲者,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遺囑人以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遺贈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其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
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但其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第六十七條之一 前條第一項之遺產事件,其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除應適用第六十八條之情形者外,由繼承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管理其遺產。
被繼承人之遺產依法應登記者,遺產管理人應向該管登記機關登記。
第一項遺產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2006-02-02 19:58:11 補充:
更正原申請理由尚失10天內需離境上面這段文字中 (尚)失, 正確為 喪失
2006-02-02 12:00:5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葉經理 7 · 0⤊ 0⤋
大陸新娘如何申請定居證並拿到台灣國籍
注意些什麼當地的習俗或是細節...等等
A基本上沒有唷,跟東方人結婚是差不多的,只要男女雙方及家長談妥即可。
建議您還是委託專業的協會單位,會比較省錢省事,
參考資料政府立案 http://cn520.com.tw/
2013-11-09 09:04:4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