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養院可以申請股票上市嗎
查詢台灣證劵公司申請股票上市規章 但看不太懂 各位大大可以幫我解答嗎
2007-12-10 04:00:04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投資
簡單說如果安養院是以公司營利為主
並且有合格的會計師為你們公司報稅
公司也有連續獲利,而且公司的型態非常健全
你再來考慮是否可以上興櫃
一切都要按部就班
所以你的安養院目前有請專業會計師嗎???
如果有的話你
還要請教他們公司是否有輔導上興櫃的經驗???
一般小的作帳會計當然不會有輔導上興櫃的經驗
因為現在不論多大的公司
上市前一定要先上櫃
那上櫃前也要先上興櫃
這樣說是比較簡單!!直接!!!
2007-12-14 06:12:2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Carol 3 · 0⤊ 0⤋
請參考以下法令,如果吻合就可以申請上市。
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市︰
一、設立年限:申請上市時已依公司法設立登記屆滿三年以上。但公營事業或公營事業轉為民營者,不在此限。
二、資本額:申請上市時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六億元以上者。
三、獲利能力︰其個別及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規定編製之合併財務報表之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符合下列標準之一,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者。但編有合併財務報表者,其個別財務報表之營業利益不適用下列標準:
(一)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均達百分之六以上者;或最近二個會計年度平均達百分之六以上,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獲利能力較前一會計年度為佳者。
(二)營業利益及稅前純益占年度決算之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比率,最近五個會計年度均達百分之三以上者。
四、股權分散:記名股東人數在一千人以上,其中持有股份一千股至五萬股之股東人數不少於五百人,且其所持股份合計占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或滿一千萬股者。
前項第三款合併報表之獲利能力不予考量少數股權純益 (損) 對其之影響。
申請股票上市之公營事業,除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仍須採兩年對照方式編列外,其餘年度如係尚未公開發行者,得以審計機關審定報告代之。
此外,不能違反下列條文:
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雖符合本準則規定之上市條件,但除有第八、九、十款之任一款情事,本公司應不同意其股票上市外,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本公司認為不宜上市者,得不同意其股票上市:
一、遇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情事,或其行為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足以影響其上市後之證券價格,而及於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者。
二、財務或業務未能與他人獨立劃分者。
三、有足以影響公司財務業務正常營運之重大勞資糾紛或污染環境情事,尚未改善者。
四、經發現有重大非常規交易,尚未改善者。
五、申請上市年度已辦理及辦理中之增資發行新股併入各年度之決算實收資本額計算,不符合上市規定條件者。
六、有迄未有效執行書面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制度,或不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等情事,情節重大者。
七、所營事業嚴重衰退者。
八、申請公司於最近五年內,或其現任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於最近三年內,有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九、申請公司之董事會成員少於五人,或獨立董事人數少於二人;監察人少於三人;或其董事會、監察人有無法獨立執行其職務者。另所選任獨立董事以非為公司法第二十七條所定之法人或其代表人為限,且其中至少一人須為會計或財務專業人士。
十、申請公司於申請上市會計年度及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已登錄為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於掛牌日起,其現任董事、監察人及持股超過其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有未於興櫃股票市場而買賣申請公司發行之股票情事者。但因辦理本準則第十一條之承銷事宜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十一、其他因事業範圍、性質或特殊狀況,本公司認為不宜上市者。
前項第二款規定,於公營事業之申請公司不適用之。
第一項各款規定適用期間之終結日,為其股票上市契約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發函日之前一日。
2007-12-12 14:29:4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Taurus 5 · 0⤊ 0⤋
我的印象中要營利事業,且最近3年EPS要達到一個水準,股本要一億以上,股權要分散到一個程度,才可申請上市上櫃。
你的安養院似乎不是營利機構所以不行。
2007-12-10 06:03:3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小蔡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