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Consortium 與 joint venture 在公司法裡算是哪一種公司 ?
2007-11-20 02:10:16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travelpa 7 in 商業與財經 ➔ 其他:商業與股市
營造業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
第三條
七、聯合承攬:係指二家以上之綜合營造業共同承攬同一工程之契約行為。
台北 101大樓之建造是由 大友為 、榮工處、 日本熊谷組 等等公司組成 joint venture, 聯合承攬。由其中一家當代表。這個 joint venture 平日的營運是否與 平常一般的 公司 相同 ?
2007-11-20 14:21:20 · update #1
那就要知道您是在哪看到這二個詞,若依照我國法令上並未定義這二種組織型態,
Consortium...有合夥,聯合,財團,集團等的意思,但不代表就一定是我國法令所稱合夥組織或其他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要看要組織Consortium的這群人,創立宗旨及是什麼,再依其需求及我國法令選定合宜的組織型態才是...
而Joint venture為合資企業,合營企業 ..但情況也是相同,我國法令並沒有對Joint venture另外定一種組織型態...打算合資或合營的人,自可依其需求及我國法令,選定一個合宜的組織型態去設立。
2007-11-21 12:50:50 補充:
這裡所稱的 joint venture並不是指這些公司共同組成一家公司,去承攬101工程,只是由各參與公司間針對101案簽訂一個聯合承攬契約並推派代表去簽約並控管案件,再依照合約共同完成101案。但除了101案以外,各公司都是分別獨立的個體。
就好像常聽到銀行的聯貸案一樣,基本上每個銀行都是獨立的個體,只是針對某一特定貸款案件(通常是因金額龐大,單獨銀行吃不下來),就會由有意願的銀行中找一個銀行作代表,聯合處理這個貸款案件...
2007-11-20 07:40:4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阿比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