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知道公務人員是否可以經營店面 或是從事直銷 或是賣保險 賣房子 等其他事業??
2007-11-17 15:47:21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一隻魚 1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其他:工作與就業
請問當公務人員且有做直銷的大大們
當申報所得時 部會被查出來有兼職之薪水嗎?
我擔心會有違法之問題
謝謝
2007-11-22 06:18:53 · update #1
依法理來說是不可以,這是公務員服務法明文禁止的規定
第十三條 (經商之禁止)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
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第十四條 (兼職之限制)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
第二十二條 (罰則)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第二十二條之一 (違反兼職之懲處)
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二十三條 (包庇屬官之懲處)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處受懲處。
第二十四條 (適用本法之其他人員)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有些事可以做但不可以說,公務員單純一點就好,你很難保證哪天不出問題別人到機關來找你或要脅你。
2007-11-17 17:29:1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風 7 · 0⤊ 0⤋
我對相似問題的回答,給妳參考: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102407724
2007-11-24 16:30:1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7 · 0⤊ 0⤋
應該可以吧 ....不是違法的事情
很多公務人員都有做直銷
不懂的是公務人員明明有穩定的薪水
幹嘛要去做直銷
嫌錢不夠多嗎
2007-11-22 06:26:13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3 · 0⤊ 0⤋
當然可以囉~~雖然政府有規定不準,
但其實大家才不管那麼多,
想多賺一些錢只要是合法的為什麼不可以,
我有很多是公務人員的朋友,
就有在兼職傳直銷、連鎖企業等事業囉!
2007-11-23 01:09:35 補充:
請不用擔心會有違法之嫌疑,
他們不會那麼無聊閒閒沒事做去查你多出來的薪水是兼職什麼行業,
想多賺一些錢是天經地義的事,
賺錢都來不及了,哪還有時間理你其他收入哪來的,
所以請放心吧!!
2007-11-17 16:20:39 · answer #4 · answered by westlife55555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