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點在台北市文山區
佔地約6-7坪
房子是跟房東租的
我跟我先生一起開的
當初開幕不到一個月
就有國稅局還是啥的找上門來....
要我們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
我們也沒有打發票(早餐店不需要吧)
就多了一個統一編號
很奇怪....我想知道ㄉ是
在路邊開一家小小ㄉ早餐店
由於剛創業...說實在的那邊是社區型
人潮真的很少很少....
賣吃的真的要以訛傳訛.....好吃大家才會傳開來
那是有人舉發還是怎樣...路邊的小店國稅局會知道??
當初開幕有發過傳單....結果到現在經營四個月
有些人經過還會大呼.....這邊有家早餐店阿??怎都沒看過...
環境OK(新裝潢)
衛生OK(都有戴口罩用夾子)
親合力也OK(有人經過都會說早安您好~~)
結果我連在家接電話....開口都會早安你好= = 習慣ㄌ
吃過的都說好吃
也是有固定客人....但是一天賺不到三千....
營利事業登記證...到底是幹麻ㄉ.....??
賺的少少扣的多多.....又要養小孩= =
一般的賣吃的都需要登記嗎???
2007-10-31 12:30:04 · 8 個解答 · 發問者 琉璃草 5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其他:工作與就業
可以解釋簡單一點嗎??
看某= = ||
2007-10-31 16:57:42 · update #1
還有他怎ㄇ知道說我的營業收入多少??
又不是像便利商店有發票ㄉ??
2007-10-31 16:58:49 · update #2
國稅局執法依據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有關「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泡沫紅茶店等,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且收入不多,每月銷收額未達起徵點」之營業人,係屬銷售貨物行為,與財政部78年4月6日台財稅字第781143103號函規範不直接對外銷售其產品,並不具備營利事業型態之「個人手工藝」性質並不相同,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2007-11-01 14:46:11 補充:
簡單來說, 就是經營早餐店, 把早餐賣給客人, 就是銷售貨物的行為, 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 所以必需要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至於稅額計算, 應該是依據以下公式吧
飲食業:
營業方式以個人為對象者:
每月銷售額=每日顧客人數×每人平均消費額×營業日數
每日顧客人數=座位數×滿座成數×營業時數÷平均每次消費時間
2007-10-31 13:17:1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Ludwig 4 · 0⤊ 0⤋
我們也是開餐飲的
開店至今8個月了
還沒申請過營登...呵呵!
也沒人來查過
算是我們幸運吧
2007-11-04 16:35:5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lvin 2 · 0⤊ 0⤋
基本上辦理營登和稅籍登記是兩回事,國稅局只要能收到稅金就好,所以他不管您是否有營業登記,只要有營業行為就應該課稅;另國稅局每區都會有管區,有時會出來走走看看,如果有看到有新掛招牌的就會回去查一下有沒有辦理登記,說不定他跟您買過早餐也不一定
^^
2007-11-03 07:19:4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5 · 0⤊ 0⤋
簡化一點的營業登記...到國稅局辦理設籍課稅即可..如上述版主所說!!
記得把營業額拉低一點..因為課稅標準是....營業額*3個月*1%=營業稅
通常是在1200-2400間..
2007-11-01 17:08:2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大智若魚 7 · 0⤊ 0⤋
您好:
其實不用檢舉國稅局會知到,因有派人在收尋新開店的店家,最終目的是要收稅沒有營業登記沒關係去申請季繳方式納稅。
經營四個月,有些人經過還會大呼.....這邊有家早餐店阿??怎都沒看過...這是很正常因為宣傳單最沒有效果(一般店家只有幾千份dm),所以促銷最好分初、中、長期及定期的廣告在加服務與推薦個人的風格及特別口味(營養早餐『金字塔的營養觀』)。
早餐店的營收用觀察人數與統計所估算的。
2007-11-01 07:26:14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您好:
您要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
三個月課一次營業稅1%
希望對您有幫助
2007-10-31 16:33:40 · answer #6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行政院五十八年九月九日臺經字第七三四四號令發布行政院六十九年十月十五日臺經字第一一八五三號令修正發布行政院八十二年一月二十日台經字第○一八二○號令修正發布
(法律 依據)
第 壹 條 本辦法依商業登記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實施範圍)
第 貳 條 依本辦法應實施統一發證者,係指左列各項登記。 一、商業登記。
二、營業登記。
三、其他依法律或法律授權所定命令應辦理之登記。
(收件單位及申請書表格式)
第 參 條 營利事業之登記,申請人應填妥申請書,連同應具備之各種文件
,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徵單位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經濟部會商財政部統一規定。 營利事業申請所需書表及附件份數,由省(市)政府訂定之。
(收件後之處理程序)
第 肆 條 稅捐稽徵單位收受申請書件後,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書及附件有遺漏、短缺情事者,應立即告知補正,俟其
補正後再行收件。 二、營利事業登記應繳之附件,依申請書所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不得增減。 三、收件後除將申請書表留存一份就營業登記部分審查辦理外,
其餘應於收文之次日連同通報單依其營業性質,分送各主管
單位核簽。 各主管單位就主管事項,應於前項收件之日起七日內審查完畢,
隨即將審查結果及通報單移送工商業務單位綜合辦理。
(核發登記證)
第 伍 條 申請登記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後,由工商業務單位三日內以直轄
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名義填發營利事業登記證。 營利事業登記證應分別載明各核准機關、日期及文號。
(未核准案件之處理)
第 陸 條 申請登記案件未經核准者,綜合辦理之工商業務單位應敘明理由
,將原案及所繳規費退還,並以副本抄送各主管單位。
(辦理期限)
第 柒 條 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應於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二條所定期間
內,將營利事業登記案件辦理完竣。 前項期間,包括各主管單位之審核時間。 申請登記案件經通知補正者,其補正之期間,不算入第一項期間
內。
(核准之公告)
第 捌 條 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於核准登記後,應依法公告,並將副
本分送各主管單位。
(撤銷登記)
第 玖 條 營利事業違反法令應撤銷登記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違反商業法令者,由工商業務單位辦理。 二、違反稅務法令者,由稅捐稽徵單位辦理。 三、違反第二條第三款之登記法令者,由其主管單位辦理。 前項撤銷,應以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名義為之,並以副本
抄送各主管單位。 經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撤銷營利事業登記者,應將原登記
證繳回或換發。
(公司組織之準用)
第 拾 條 公司組織之事業,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後,其需辦理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款之登記時,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施行日)
第 拾壹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註:一般來說都是要去登記的~~~但是較小的店面有時抽查到的話,就算你較倒楣了。如果沒去辦的話他會開單唷~~~~
2007-10-31 12:48:08 · answer #7 · answered by ken 3 · 0⤊ 0⤋
營利事業登記證
當然要去做申請囉 這樣比較有保障
也不會被罰錢
不管是做什麼都要申請!!不然會被罰錢唷!!!
2007-10-31 12:47:53 · answer #8 · answered by 3345678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