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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在台北市文山區
佔地約6-7坪
房子是跟房東租的


我跟我先生一起開的
當初開幕不到一個月
就有國稅局還是啥的找上門來....
要我們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
我們也沒有打發票(早餐店不需要吧)
就多了一個統一編號


很奇怪....我想知道ㄉ是
在路邊開一家小小ㄉ早餐店
由於剛創業...說實在的那邊是社區型
人潮真的很少很少....
賣吃的真的要以訛傳訛.....好吃大家才會傳開來

那是有人舉發還是怎樣...路邊的小店國稅局會知道??


當初開幕有發過傳單....結果到現在經營四個月
有些人經過還會大呼.....這邊有家早餐店阿??怎都沒看過...


環境OK(新裝潢)
衛生OK(都有戴口罩用夾子)
親合力也OK(有人經過都會說早安您好~~)
結果我連在家接電話....開口都會早安你好= = 習慣ㄌ
吃過的都說好吃
也是有固定客人....但是一天賺不到三千....


營利事業登記證...到底是幹麻ㄉ.....??
賺的少少扣的多多.....又要養小孩= =

一般的賣吃的都需要登記嗎???

2007-10-31 12:30:04 · 8 個解答 · 發問者 琉璃草 5 in 商業與財經 工作與就業 其他:工作與就業

可以解釋簡單一點嗎??
看某= = ||

2007-10-31 16:57:42 · update #1

還有他怎ㄇ知道說我的營業收入多少??
又不是像便利商店有發票ㄉ??

2007-10-31 16:58:49 · update #2

8 個解答

國稅局執法依據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有關「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泡沫紅茶店等,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且收入不多,每月銷收額未達起徵點」之營業人,係屬銷售貨物行為,與財政部78年4月6日台財稅字第781143103號函規範不直接對外銷售其產品,並不具備營利事業型態之「個人手工藝」性質並不相同,仍應辦理營業登記。

2007-11-01 14:46:11 補充:
簡單來說, 就是經營早餐店, 把早餐賣給客人, 就是銷售貨物的行為, 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 所以必需要辦理營業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至於稅額計算, 應該是依據以下公式吧

飲食業:

營業方式以個人為對象者:

每月銷售額=每日顧客人數×每人平均消費額×營業日數

每日顧客人數=座位數×滿座成數×營業時數÷平均每次消費時間

2007-10-31 13:17:1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Ludwig 4 · 0 0

我們也是開餐飲的
開店至今8個月了
還沒申請過營登...呵呵!
也沒人來查過
算是我們幸運吧

2007-11-04 16:35:5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lvin 2 · 0 0

基本上辦理營登和稅籍登記是兩回事,國稅局只要能收到稅金就好,所以他不管您是否有營業登記,只要有營業行為就應該課稅;另國稅局每區都會有管區,有時會出來走走看看,如果有看到有新掛招牌的就會回去查一下有沒有辦理登記,說不定他跟您買過早餐也不一定
^^

2007-11-03 07:19:4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5 · 0 0

簡化一點的營業登記...到國稅局辦理設籍課稅即可..如上述版主所說!!
記得把營業額拉低一點..因為課稅標準是....營業額*3個月*1%=營業稅
通常是在1200-2400間..

2007-11-01 17:08:24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大智若魚 7 · 0 0

您好:
其實不用檢舉國稅局會知到,因有派人在收尋新開店的店家,最終目的是要收稅沒有營業登記沒關係去申請季繳方式納稅。

經營四個月,有些人經過還會大呼.....這邊有家早餐店阿??怎都沒看過...這是很正常因為宣傳單最沒有效果(一般店家只有幾千份dm),所以促銷最好分初、中、長期及定期的廣告在加服務與推薦個人的風格及特別口味(營養早餐『金字塔的營養觀』)。

早餐店的營收用觀察人數與統計所估算的。

2007-11-01 07:26:14 · answer #5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您好:
您要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
三個月課一次營業稅1%

希望對您有幫助

2007-10-31 16:33:40 · answer #6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行政院五十八年九月九日臺經字第七三四四號令發布行政院六十九年十月十五日臺經字第一一八五三號令修正發布行政院八十二年一月二十日台經字第○一八二○號令修正發布
(法律 依據)

第 壹 條 本辦法依商業登記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實施範圍)

第 貳 條 依本辦法應實施統一發證者,係指左列各項登記。       一、商業登記。

      二、營業登記。

      三、其他依法律或法律授權所定命令應辦理之登記。


(收件單位及申請書表格式)



第 參 條 營利事業之登記,申請人應填妥申請書,連同應具備之各種文件
      ,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徵單位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經濟部會商財政部統一規定。       營利事業申請所需書表及附件份數,由省(市)政府訂定之。

(收件後之處理程序)

第 肆 條 稅捐稽徵單位收受申請書件後,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書及附件有遺漏、短缺情事者,應立即告知補正,俟其

        補正後再行收件。       二、營利事業登記應繳之附件,依申請書所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不得增減。       三、收件後除將申請書表留存一份就營業登記部分審查辦理外,

        其餘應於收文之次日連同通報單依其營業性質,分送各主管

        單位核簽。       各主管單位就主管事項,應於前項收件之日起七日內審查完畢,

      隨即將審查結果及通報單移送工商業務單位綜合辦理。

(核發登記證)

第 伍 條 申請登記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後,由工商業務單位三日內以直轄

      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名義填發營利事業登記證。       營利事業登記證應分別載明各核准機關、日期及文號。

(未核准案件之處理)

第 陸 條 申請登記案件未經核准者,綜合辦理之工商業務單位應敘明理由

      ,將原案及所繳規費退還,並以副本抄送各主管單位。

(辦理期限)

第 柒 條 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應於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二條所定期間

      內,將營利事業登記案件辦理完竣。       前項期間,包括各主管單位之審核時間。       申請登記案件經通知補正者,其補正之期間,不算入第一項期間

      內。

(核准之公告)

第 捌 條 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於核准登記後,應依法公告,並將副

      本分送各主管單位。

(撤銷登記)

第 玖 條 營利事業違反法令應撤銷登記者,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違反商業法令者,由工商業務單位辦理。       二、違反稅務法令者,由稅捐稽徵單位辦理。       三、違反第二條第三款之登記法令者,由其主管單位辦理。       前項撤銷,應以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名義為之,並以副本

      抄送各主管單位。       經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撤銷營利事業登記者,應將原登記

      證繳回或換發。

(公司組織之準用)

第 拾 條 公司組織之事業,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後,其需辦理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款之登記時,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施行日)

第 拾壹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註:一般來說都是要去登記的~~~但是較小的店面有時抽查到的話,就算你較倒楣了。如果沒去辦的話他會開單唷~~~~

2007-10-31 12:48:08 · answer #7 · answered by ken 3 · 0 0

營利事業登記證
當然要去做申請囉 這樣比較有保障
也不會被罰錢
不管是做什麼都要申請!!不然會被罰錢唷!!!

2007-10-31 12:47:53 · answer #8 · answered by 3345678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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