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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大大
1.決算到清算的這段期間,若還有發生零星費用,如加油單,是可以扣抵營稅的,那還需要再申報一次營業稅嗎,因為我在決算前就已經有申報過一次了
2.而清算期間的會計分錄,若帳上還有留抵稅額及法定盈餘公積也是一併沖銷嗎

2007-10-25 07:35:44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商業與財經 稅捐 台灣

1 個解答

本人回答︰
一、解散、廢止日起算開始進入清算期間,公司組織依公司法之規定應於6個月內完結,然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向法院申請展期;非公司組織之清算期間為3個月。並應於實際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清算即是出售公司資產、了結債權債務,有出售資產就要開立發票、有取得相關進項發票等,就要申報營業稅申報書,看看是否要繳或留抵稅額。
二、依營業稅法規定,公司結束營業後,溢付之營業稅,可申請退還,因此,可向國稅局申請退還營業稅,但是法令雖有規定,稅務員卻是刁難不退稅,基本上,是退不回來的。故本人的看法,可以沖減留抵稅額,轉列為其他費用或損失。
三、法定公積的提列,是當初有盈餘時之提列,應回轉至累積盈餘(同時可扣抵稅額亦要轉ICA帳中),並計算此次清算期間的損益,分配給股東。有盈餘就要開立股利憑單,虧損則不必。

2007-10-29 07:20:3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Vincent Yang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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