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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個問題,就是:甲是台灣的通緝犯,逃往A國,台灣和A國並無正式邦交關係,但有直航經貿關係。承上所述,假若在A國,自願上了某航空公司的飛機,依國際慣例,同機艙內的台灣調查員或刑事偵查員可以逮補甲嗎?我們學校的答案是可以,為什麼?再請問一下,假如甲同時有台灣和A國的國籍,那答案有差嗎?如果飛機是在A國國內飛行,或從A國飛往台灣,或從A國飛往其他國家,那答案有差嗎?像之前某大集團的重要高層,從某國潛逃到另一國,台灣不是也沒抓嗎?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請大大們給我一個答案和其解釋!

2007-10-19 17:46:53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no_nickname 1 in 汽車與交通 航空器

所以說:〈應蔡英文所說〉只要那架飛機沒有飛離A國的領空〈也就是那架飛機是A國國內線〉那機上的台灣偵察員就無法抓他囉?那請問有沒有可能台灣的飛機飛A國的國內線?如果這樣那結果又如何?

2007-10-20 13:40:22 · update #1

3 個解答

首先要先說明一個主權國家(Sovereign State)的司法管轄權(Juristiction)概念。一個國家對擁有該國國籍的國民的犯罪行為,或者在該國領土上的犯罪行為,不論犯罪嫌疑人是否該國人民,都擁有絕對的司法管轄權,包括逮捕、偵察、起訴、審判與監禁在內。而民航機在空中飛行時視同領土的延伸,民航**籍登記國,對機艙內的所有機員、乘客有司法管轄權。
現在來回答你的問題:
問題一:假若在A國,自願上了某航空公司的飛機,依國際慣例,同機艙內的台灣調查員或刑事偵查員可以逮補甲嗎?我們學校的答案是可以,為什麼?
答案:這裡有不同的情況,也就是要交代「某航空公司這架飛機的機籍」。假如一位擁有中華民國國籍,而且被中華民國執法單位通緝的通緝犯,從美國登上了中華航空公司的飛機。只要這架飛機飛離了美國領空埋伏在機上的中華民國籍調查員,就可以向機長出示通緝令,在飛機上逮捕這名通緝犯。因為上述中華民國國籍執法法人員,在機籍登記在中華民國的民航機上,視同在自己領土上執行公權力。
反之,假如這架飛機是日本航空公司的飛機,來自台灣的調查員就無法在這班飛機上逮捕這位中華民國政府通緝的台灣通緝犯,因為這架飛機是日本領土的延伸,台灣的司法人員不能在他國的領土上行使司法管轄權。
問題二:假如甲同時有台灣和A國的國籍,那答案有差嗎?
答案:假如這位被台灣政府通緝的通緝犯,同時擁有美國與中華民國國籍,搭上從美國起飛的中華航空班機,在飛離美國領空後,來自台灣的調查員,一樣可以在機上逕行逮捕他。因為飛機是中華民國領土的延伸,即使這位乘客是台灣政府通緝的美國國籍人士,照樣可以逮捕,何況他擁有雙重國籍。
問題三:如果飛機是在A國國內飛行,或從A國飛往台灣,或從A國飛往其他國家,那答案有差嗎?
答案:如果這架中華航空飛機離開美國後,經東京飛返台北。只要不在美國和日本領空時都可以在機上逮捕。可是當華航班機降落在東京成田機場,只要這位調查員和通緝犯不下飛機(不離開中華民國領土)就可以維持逮捕(拘束其自由)狀態。但是假如要下飛機(進入日本領土),這名人犯就要交給日本警視廳處理了。
問題四、像之前某大集團的重要高層,從某國潛逃到另一國,台灣不是也沒抓嗎?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請大大們給我一個答案和其解釋!
答案:王又曾東窗事發時人在上海,大陸當局在台灣政府尚未發出通緝令前,為避免窩藏台灣經濟犯的惡名,就把王又曾請出大陸飛往美國。這時候我們政府已經把王又曾夫婦的護照吊銷。這兩位害怕美國政府把他們驅逐出境交給台灣政府,就匆忙離開美國搭乘新加坡航空的班機,經過新加坡飛往緬甸藏身。我國政府知道後便設法在新加坡攔截,希望新加坡將其遣返。
由於新加坡與我國之間並無引渡條約存在,不能直接把王又曾夫婦交給守候在新加坡機場的我方執法人員。這時候王又曾夫婦使出「拒絕下機」的毒招。雖然新加坡政府原來想以「默契」方式,等王又曾夫婦下機時。在轉機候機室,讓台灣執法人員與王又曾夫婦「同時」登上下一般飛往台灣的華航班機,然後在飛機離開新加坡領空時,在機上逮捕歸案。
由於王又曾夫婦死纏爛打不下飛機,新加坡當局由不便讓我方執法人員上機,在新加坡領土上執行台灣的公權力。因此只好以「旅行證件無效」(護照被台灣註銷)將王又曾夫婦原機遣返美國。
到了美國下了飛機,王又曾太太金世英持有永久居民證(綠卡)可以合法入境美國。王又曾本人因為護照被吊銷,等於非法入境,被美國移民局留置。經過審理後暫時保釋,待法院審判決地其去留。

2007-10-20 20:10:06 補充:
所以說:〈應蔡英文所說〉只要那架飛機沒有飛離A國的領空〈也就是那架飛機是A國國內線〉那機上的台灣偵察員就無法抓他囉?那請問有沒有可能台灣的飛機飛A國的國內線?如果這樣那結果又如何?

2007-10-20 20:19:28 補充:
是的,領空也是領土的延伸,受到所屬主權國家司法管轄權的控制。如果我方調查員在華航班機還在舊金山上空,就在機上逮捕人犯,假定美方知道,是有權要求華航飛機立即降落的。

華航的班機有一條航線,從台北經美國西岸的西雅圖下客後,繼續飛往德州的休士頓終點站。假如王又曾當時在華航班機上,華航飛機仍在美國領空、或領土上時,我方的調查員是不能行使司法管轄權的。

2007-10-20 08:22:5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菜英文 7 · 0 0

這問題很復雜唷!
其實以簡單的方面來說,
像最近大家都知情的"力霸"的事件,就大至上可以知道結果,
其實是可以的,但說句實在話,既沒邦交,論立場,其實對方國家,
他們是有立場可以說"NO"的,說明白點,這就是要看"我們國家"的
私下政治動作吧!
(我想我不用說太明,必竟,這是有關敏感政治方面的問題!)

2007-10-20 07:20:3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6 · 0 0

是的
這是很覆雜的問題
就以上次力霸總裁 王xx的事件可看出端倪,
新加坡和我國沒邦交,但友好
不管機上或領土
以往慣例都會協助驅逐出境,遣返回台
因現今民進黨政府得罪新加坡(王幸男鼻屎說),
對方國可以拒絕
什麼國際防止犯罪協定也都不如外交的重要
在飛機上是要看該飛機的隸屬國
我國領土,包含航空器
當然要在我國航空器上才能逮捕
不管這航空器在世界哪腳落
轉幾國都一樣

在別國的航空器上或別國領土上
就不能逮捕了
航空器停在我國也不行
(但會藉理由要他下飛機後再逮捕,這是一定的啦)。

2007-10-21 13:16:57 補充:
不要覆雜化,
只要嘹解重點就好了
「領土的定義,包含航空器」

2007-10-19 19:54:15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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