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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甲類大客車要如何區呢是不是也有乙類大客車呢請問要如何分針對遊覽車有如何的認識嗎

2007-09-02 10:01:46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黑馬 1 in 汽車與交通 其他:汽車與運輸

1 個解答

新型式大客車車身各部規格規定
一、本附件所提之大客車分類如下:
(一)甲類大客車係指軸距逾四公尺之大客車。
(二)乙類大客車係指軸距未逾四公尺且核定總重量逾四.五噸之大客車。
(三)丙類大客車係指軸距未逾四公尺且核定總重量逾三.五噸而未逾四.五噸之大客車。
(四)丁類大客車係指軸距未逾四公尺且核定總重量未逾三.五噸之大客車。
二、出口係指車門和緊急出口,其位置及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車門係指供乘客於正常情況下使用之門,不含鄰近駕駛座左側供駕駛人出入之門。車門應設於右側且數量至少一個(申請核定座立位總數逾四十七人之市區公車至少二個)。
(二)緊急出口係指安全門、安全窗和車頂逃生口。應於車身後方或左後側至少裝設一個安全門,應於車身後方或車頂至少裝設一個緊急出口(申請核定座立位總數逾五十二人之大客車應至少裝設二個)。
(三)甲類、乙類及丙類大客車出口總數應符合下列規定,其中可供二個量測車門通道之矩形鑲板併排通過之雙扇車門計為二個車門,中線左右兩側區域均符合安全窗尺度與通道規定之雙扇安全窗計為二個安全窗,但車頂逃生口僅可計為一個緊急出口:
1.申請核定座立位總數未逾十八人之大客車:至少三個。
2.申請核定座立位總數逾十八人但未逾三十二人之大客車:至少四個。
3.申請核定座立位總數逾三十二人但未逾四十七人之大客車:至少五個。
4.申請核定座立位總數逾四十七人但未逾六十二人之大客車:至少六個。
5.申請核定座立位總數逾六十二人之大客車:至少七個。
(四)甲類大客車另應符合下列規定:
1.車輛兩側出口數量應相等且兩相鄰出口內緣應有間隔。
2.車輛同側二門(車門或安全門)間之距離應不小於乘客室全長之四十%,其距離應於車門(安全門)中心量測,若其中之一為雙扇車門時,應於二門間最遠處量測。乘客室全長係指最前排乘客座椅椅墊前緣與最後排乘客座椅椅背後緣相切於車輛縱向中心面之水平距離。
3.若僅裝置一個車頂逃生口,應裝設於車頂中段;若裝置二個時,兩開口內緣應至少間隔二公尺。
三、出口標識
甲類大客車應於出口或距出口三十公分之範圍內裝設綠色標識燈。乙類大客車應於車門、安全門及車頂逃生口或距該出口三十公分之範圍內裝設綠色標識燈,且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應於安全窗或距安全窗三十公分之範圍內裝設綠色標識燈。
緊急出口標識應以中文「緊急出口」及英文「Emergency exit」標識於乘客輕易可視之車內及車外緊急出口或其鄰近位置。中文標識字體於安全門者,每字至少十公分見方,於安全窗及車頂逃生口者,每字至少四公分見方。
應於乘客輕易可視之緊急出口控制裝置或其鄰近位置標示操作方法。
四、車門
(一)門框高:
1.甲類大客車:至少一百八十五公分。
2.乙類大客車:至少一百五十公分。
3.丙類及丁類大客車:至少一百一十公分。
(二)門框寬:
1.甲類及乙類大客車:至少七十六公分。
2.丙類及丁類大客車:至少六十五公分。
(三)在緊急事件發生時,動力操作式車門應可於車輛停止時,藉由符合下列規定之控制裝置由車內徒手開啟,且於車門未鎖住時由車外開啟,否則不得列入車門數量計算:
1.應可獨立控制(不受其他控制裝置控制)。
2.車內控制裝置應設置於車門或距車門三十公分之範圍內。
3.應於該裝置或其鄰近位置標示操作方法。
4.應可由一個人操作使車門開啟。
5.得以易破壞之防護遮蓋保護該裝置(應同時以聲音及信號警示駕駛人)。
五、車門通道係指車門至最上層階梯外緣(即走道側,未設階梯者應為車門內側向內延伸三十公分處)間之通道,大客車車門通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甲類大客車:應允許寬度五十五公分,高度一百八十五公分且厚度為二公分之矩形鑲板,其平面應以乘客離開車輛之方向,自走道側垂直穿越車門至車輛外側。
(二)乙類大客車:應允許寬度五十五公分,高度一百五十公分且厚度為二公分之矩形鑲板,其平面應以乘客離開車輛之方向,自走道側垂直穿越車門至車輛外側。


2007-09-02 16:36:49 補充:
六、安全門
(一)有效高:
1.甲類大客車:至少一百六十公分。
2.乙類大客車:至少一百二十五公分。
3.丙類及丁類大客車:至少一百一十公分。
(二)有效寬至少五十五公分。
(三)下緣距地高(指安全門通道或階梯下緣距地高):
1.甲類及乙類大客車:至多七十公分。但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甲類市區公車及乙類大客車得為至多一百公分。
2.丙類及丁類大客車:至多一百公分。
(四)安全門應設有「防止誤開啟裝置」及該裝置啟動時對駕駛人之聲音警告裝置。安全門不得為動力操作式或滑動式,其應能於車輛靜止時由車內及車外開啟,安全門開啟後非經外力不得自動關閉。
(五)安全門車外控制裝置距地高至多一百八十公分。

2007-09-02 16:37:05 補充:
七、安全門通道係指走道至安全門間之通道,大客車安全門通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裝設活動式座椅或蓋板且應保持暢通。(安全門通道旁設有活動物品者,其所有可能位置均應符合本項規定)
(二)甲類大客車:應允許寬度五十五公分,高度為一百六十公分且厚度為二公分之矩形鑲板,其平面應以乘客離開車輛之方向,自走道側垂直穿越安全門至車輛外側。
(三)乙類大客車:應允許寬度五十五公分,高度為一百二十五公分且厚度為二公分之矩形鑲板,其平面應以乘客離開車輛之方向,自走道側垂直穿越安全門至車輛外側。
(四)前二款規定之安全門通道與走道平行者,其安全門通道有效淨深至少五十五公分。

2007-09-02 16:38:27 補充:
八、安全窗
(一)安全窗應為下列兩種型式之一:
1.活動式安全窗:應可於車內及車外徒手開啟。若為鉸鍊式安全窗應向外開啟,其每面開度均應可達九十度以上。以鉸鍊繫住頂端之安全窗應裝設適當機構維持開啟。應備有鉸鍊式安全窗開啟時對駕駛人之聲音警告裝置,該裝置應由安全窗扣移動來作動,並非由安全窗本身移動時來作動。

2007-09-02 16:39:23 補充:
2.玻璃式安全窗:
玻璃材質應為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之汽車用強化安全玻璃或「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中「安全玻璃」之強化安全玻璃且應易碎,並應於新登檢領照時由申請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007-09-02 16:40:12 補充:
(二)安全窗窗框之內高乘以內寬至少四千平方公分,其應至少容納尺度五十公分×七十公分之矩形。
裝於車輛後方且無法符合上述尺度之安全窗應至少容納高三十五公分,寬一百五十五公分且邊角曲率半徑不逾二十五公分之矩形。

2007-09-02 16:40:45 補充:
(三)車輛側方安全窗下緣距車內地板之高度應不大於一百公分,
且若為鉸鍊式安全窗不得小於六十五公分,若為玻璃式安全窗不得
小於五十公分。若鉸鍊式安全窗之窗框裝設距車內地板高六十五公
分之防護裝置,以防範乘客掉出車外,其下緣距車內地板高可減少
至五十公分,且防護裝置上方之窗框尺度應不得小於前款安全窗尺
度之規定。

2007-09-02 16:41:28 補充:
九、安全窗通道係指走道至安全窗間之通道,應允許尺度四十公分×六十公分,
厚度二公分且邊角曲率半徑為二十公分之薄板,其平面應以乘客離開車輛之方
向,走道側垂直穿越安全窗至車輛外側。無法符合上述規定之車輛後方安全窗
通道得以尺度三十五公分×一百四十公分,厚度二公分且邊角曲率半徑為十七‧
五公分之薄板代替。安全窗前設有活動物品者,其所有可能位置均應符合本項規定。

2007-09-02 16:42:21 補充:
十、車窗擊破裝置
(一)至少三具。(市區雙層公車上下層,每層至少三具)
(二)置放位置應使乘客易於取用且滿足下列條件:
1.駕駛人附近應至少設置一具。
2.車輛前半段及後半段各應至少設置一具。
3.車身兩側各應至少設置一具。
(三)應於該裝置附近且於乘客輕易可視之處標示「車窗擊破裝
置」之標識字體和操作方法,標識字體每字至少四公分見方。

2007-09-02 16:44:44 補充:
後面還有多項規定,請自行參考
十一、車頂逃生口
十二、階梯
十三、走道
十四、乘客座椅(駕駛座右側服務員座椅除外)
十五、行李廂係指除乘客室和盥洗設備外可供乘客置放行李之空間
十六、其他

2007-09-02 12:36:2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HSIANG☆★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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