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整理一些稅務方面的資料~剛剛看到外匯這方面的~
之前剛好投資外幣有小賺~但我先前有看到外幣一些介紹
我記得它說外幣所賺的資本利得算是境外所得所以無須課稅
但我最近看到的資料卻說是要申報~那申報的話~是否代表要課稅呢??那如果要申報的話~我該如何申報呢??
2007-07-18 23:10:0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易儒 1 in 商業與財經 ➔ 稅捐 ➔ 台灣
可是我怎麼算出我所賺取的匯差呢??那申報金額又該如何填寫
因為我都是分批賣~所以不知道該如何申報金額~
2007-07-19 06:51:32 · update #1
我的外幣是買很久的~只是有缺錢~就分批分批賣~
所以才搞不懂~你所說那3法我不懂耶~有沒有比較好理解的~
2007-07-24 23:39:48 · update #2
何謂加權平均??
譬如~我的外幣交易有3筆:分別買進是500(19.26)、1500(21.5)、2000(22.49)
那分別賣出1000(25.3)、1800(25.8)、1200(26.3)這樣怎麼用你所謂的平均成本法呢??
2007-07-27 23:40:54 · update #3
天阿~突然覺得你好用心回答我的問題唷 ~讓我有些愧疚~
點數給太少~哈哈~不過還是謝謝你的用心回答~
最後在請教你一個問題~那外幣所得申報項目為何~
財產交易所得還是其它交易所得因為其餘項目不太可能~
突然覺得台灣真是萬萬稅~什麼都要繳~
日子越來越難過了~沒有摳摳的日子真難過~
2007-07-29 23:02:51 · update #4
哈哈~可惜我不是大戶阿~我只有幾塊錢而已~
獲利應該沒有那麼大阿~除非中了樂透~
我就把它全部拿來買美金~~^^
2007-07-31 01:04:40 · update #5
閣下在凌晨三點,問這個問題!嗯---擔心到睡不著嗎?
您提到「外幣所賺的資本利得算是境外所得所以無須課稅」
很抱歉,這個資訊是錯的!判斷原則如下:
(1)台灣境內的銀行的外幣帳戶仍屬境內帳戶,匯兌收益應申報綜所稅的「財產交易所得」;匯兌損失得申報綜所稅的「財產交易損失」。未申報匯兌收益而被國稅局查稅,除了補稅,還可能有罰鍰。(在銀行的內部訓練課程,都會談到這一段,民國90年有補稅案例。)
(2)將台幣匯款到國外開戶,或者在國內或國外購買海外基金,這部分因為投資運作在境外,因此屬於境外所得,不課稅。
(3)您提到「我最近看到的資料卻說是要申報」,這句話尤其在最低稅負制對海外所得課稅時,更是正確。目前預定民98年度開始課徵海外所得(政府得延後到民99)。但是這部分海外所得有100萬的免稅額,也就是賺超過100萬以上才要申報。
2007-07-19 12:35:21 補充:
您提到「我怎麼算出我所賺取的匯差呢??」
這真的很難!連理財規劃師都需要算半天,所以,國稅局最會抓當年度結匯,獲利後同一年又匯回台幣,這種case最容易被抓。
民90-94年被抓匯兌收益的案例,都是這一類!
2007-07-19 12:38:22 補充:
本人支持誠實報稅
當您有多筆結匯又換匯回來時,有幾種算法:
(1)先進先出法
(2)先進後出法
(3)平均成本法
目前,財政部並無函令,強制採取哪一種算法。
2007-07-25 21:51:33 補充:
建議您採用平均成本法
如果您的匯款水單還留著
把所有匯款的匯率
以匯款金額加權平均後
算出平均成本
然後每次結匯回台幣時
就可以計算匯兌獲利或損失
若尚有計算困難
歡迎把每筆匯款金額+匯率
寄到我的信箱uc200355@ms16.hinet.net
我幫你算
2007-07-29 21:42:00 補充:
買進3筆:500(19.26)、1500(21.5)、2000(22.49)
平均成本:{500*(19.26)+1500*(21.5)+2000*(22.49)}/(500+1500+2000)=21.7150
賣出3筆:分別賣出1000(25.3)、1800(25.8)、1200(26.3)
(1)1000*(25.3-21.7150 )=3585
(2)1800*(25.8-21.7150 )=7353
(3)1200*(26.3-21.7150 )=5502
請您再依照每筆實現獲利的年度,
歸類到不同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申報
2007-07-30 20:42:56 補充:
點數多少不論,當作我自己也在練習啊,您太客氣了。
這類所得應申報繳納財產交易所得稅!
有一篇新聞2007/03/21 供您參考:
買賣外匯交易所得須申報綜合所得稅
隨著金融商品多樣化,民眾於理財時常涉及外匯買賣交易,邇來
南區國稅局常接獲民眾詢問,買賣外匯利得是否須申報綜合所得
稅,對此,國稅局表示,個人從事買賣外匯產生之匯兌收益,核
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之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綜合所
得稅。
2007-07-30 20:43:11 補充:
[續]
該局查得轄內甲君於94年3月間以其銀行存款3千餘萬元,以
30.51:1匯率結購美金計1百萬元;經追查該筆資金流向,查甲君
於結匯後即存入本人同銀行美元存款帳戶,再於94年9月間將該筆
存款兌換新臺幣3千3百餘萬元後,於同日提領購買基金,上述買
賣交易差額計3百餘萬元,經查其中60餘萬元屬該筆美元存款所孳
生利息,核屬利息所得,另2百餘萬元係甲君買賣外匯產生之匯兌
收益,核屬其財產交易所得,因甲君94年度漏未申報其匯兌收益2
百餘萬元,除須補徵稅額,尚須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
處1倍至2倍罰鍰。
2007-07-30 20:43:18 補充:
[續]
該局特別提醒從事外匯買賣賺取匯差之民眾,宜妥善保存交
易相關資料,以供計算財產交易損益之用,倘有上述外匯買賣
匯兌收益,應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上述漏報所
得情事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
所漏稅額,不要存有僥倖心態蓄意短漏,以免被補稅處罰。
2007-07-19 05:02:1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justin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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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1 13:15:4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