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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發生劫機,機長可對劫機犯起訴嗎?台灣對劫機犯如何審判處罰?
2.空服員在空難事件後家屬可否對航空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3.飛航器從天下掉落物砸毀民宅或物件可否向航空公司請求賠償?
4.在行飛時機長因加油運補而耽誤逹到目的地時間可否請求賠償?

2007-06-21 20:27:1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黃金獵犬 1 in 汽車與交通 航空器

2 個解答

1. 如發生劫機,機長可對劫機犯起訴嗎?台灣對劫機犯如何審判處罰?
根據我國民用航空法第45條規定:「航空器在飛航中,機長為負責人,並得為一切緊急處置。」換言之機長僅由緊急處分權,包括對劫機的現行犯採取逮捕、拘禁或令其暫時失去自由的緊急處置,但是機長不是檢察官無權起訴劫機嫌疑犯。
對於劫機犯的懲罰,根據我國民用航空法第101條的規定:「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空服員在空難事件後家屬可否對航空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我國民用航空法第85條規定:「航空器失事致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時,不論故意或過失,航空器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以上條文顯示航空器失事致人死傷,包括殉職的空服員在內,無論是否可歸責於航空公司,甚至不可抗力,被害人或騎家屬當然有損害賠償請求權。,都應負賠償責任。
3.飛航器從天上掉落物炸毀民宅或物件可否像航空公司請求賠償?
我國民用航空法第85條規定:「航空器失事致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時,不論故意或過失,航空器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害,亦應負責。自航空器上落下或投下物品,致生損害時,亦同。」以上條文顯示航空器掉落物所致地面居民死傷獲財產損失,無論是否航空公司的過錯,甚至不可抗力,都應負賠償責任。
4.在行飛時機長因加油運補而耽誤逹到目的地時間可否請求賠償?
我國民用航空法第92條第二項規定:「乘客因航空器運送人之運送遲到而致損害者,航空器運送人應負賠償之責。但航空器運送人能證明其遲到係因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者,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乘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如果航空器運送人能夠證明其加油運補係出於不可抗力因素,旅客是不能請求賠償的。但是旅客可以要求航空公司支付因其遲到而發生的費用,例如:餐飲、電話聯絡等。實務上(交易習慣上)飛機起飛持延超過三小時以上,航空公司才會為旅客因遲延起飛而發生的費用。








2007-06-22 04:29:2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菜英文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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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0 13:08:5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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