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置資產應該提列折舊
是基於什麼的規定
是基於稅法還是公報呢
如果是公報是幾號公報
2007-05-31 13:06:33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mico 1 in 商業與財經 ➔ 投資
閒置資產在商会法定義不供營業使用的資產。在他的用途定義
以雜項購置列帳之資產是在他的取得方式定義。
這兩項應該有出入吧
2007-06-03 10:44:54 · update #1
應該是....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五章 費用類之查核第 84條
第2項
以雜項購置列帳之資產,不符合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者,應按其性質歸類,轉列固定資產有關科目,並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規定核列折舊,不得列為取得年度之費用。
第 77 - 1 條
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台幣六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台幣六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
2007-05-31 13:26:1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Anson 5 · 0⤊ 0⤋
你所問的問題應該屬於會計方面的。閒置資產:例如說房子、車子,雖然你不去住、不去開,但時時間久了,房子會變舊、車子也會變舊,就不會有當初購買時的價值,所以就會提列折舊。
因為物品,例如像原料都會有保存期限,超過期限就無法使用。
就算在怎麼努力去保存,仍會有不能使用的一天。
基於以上種種理由,才會有提列折舊的觀念。
2007-05-31 13:15:4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