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小時後檢查發現有心臟二尖瓣膜脫垂,跟心律不整
醫生說心臟二尖瓣膜脫垂,跟心律不整,並不是很嚴重...
而且很多人都有
現在想投保醫療險,那投保的時後要不要告知?
告知之後,會不會之後如果有心臟方面的疾病,就無法理賠了?
2007-05-19 22:22:3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家惠 1 in 商業與財經 ➔ 保險
您好:
關於您之前小時後檢查發現有心臟二尖瓣膜脫垂,跟心律不整
醫生說心臟二尖瓣膜脫垂,跟心律不整,並不是很嚴重...而且很多人都有
Q:現在想投保醫療險,那投保的時後要不要告知?
A:一定要告知!法律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時,保險人(保險公司)可解除契約且(危險發生後亦同),並且依保險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保險人無需返還已收受之保費。如有疑問者,因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據實告知的事項和世故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再民國八十一年四月二十日修正前採(危險估計說),即不需有因果關係,保險人即可解除契約,修正後增列但書(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不自此限),顯已改採(因果關係說),既未據實說明的事項與事故間須有因果關係,保險人始可解除契約。
第六十四條規定:
定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有權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能證明危險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契約解除權,自保險人之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兩年,既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保險法基本條款:
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算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基於以上法律條款,還是告知比較妥當,如果我們告知後可能會遇到以下幾個問題,拒保、除外(心臟疾病除外)、加費承堡、正常承保,只要能夠請專業的保險經紀人為您向保險公司洽定保險契約,我相信您的保障一定能有狠專業的規劃化,至少承保率會比單一家保險公司來的高很多,向您推薦我自己。
Q:告知之後,會不會之後如果有心臟方面的疾病,就無法理賠了?
A:其實告知跟不告知都會有無法理賠的風險。
所以我們依照前一個問題,我們告知後就只要交給保險經紀人為您向保險公司洽訂契約,相信專業的保險經紀人一定能達到您的要求。
向您推薦我以及我的團隊,歡迎點選我的大頭,裡面有我的團隊介紹及聯絡方式,歡迎來信或來電洽詢
2007-05-20 00:57:2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2 · 0⤊ 0⤋
您好~~
一定要告知ㄛ。拜託您~~~誠實告知吧!!!!
我剛完成一件與您相似病徵。
核保通通過關,只是壽險、終身醫療都有加一點點費用(加費承保),表示以後不管心臟疾病通通可以理賠。
重大疾病及豁免保費不承保。
這是最新四月的件ㄛ。
會要求體檢ㄛ,這是體檢值正常的核保結果。
提供您參考。
2007-05-20 06:40:0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阿金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