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扶養我妹妹,未滿20歲,
1.妹妹的健保費及保險費可以列舉扣除嗎?
2.她的醫療收據可以列舉嗎?
謝謝~
2007-05-17 06:03:4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稅捐 ➔ 台灣
1.不可以!
妹妹不是直系親屬,所以你妹妹的健保費及保險費不可以列舉扣除。
2.可以!
全部受扶養者的醫療費用都可以列舉扣除。
2007-05-17 06:19:3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安爸 6 · 0⤊ 0⤋
稅法規定保險費~每人每年最高24,000元,但全民健康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但要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及公、勞保、全民健康保險保費。
答一:所以妹妹不屬直系親屬,不可用列舉扣除
稅法規定醫藥及生育費~核實認列,無金額限制;但要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惟已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答二:所以妹妹不屬直系親屬,不可用列舉扣除
2007-05-17 06:20:4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janey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