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I: 有人做左個網站影射我的公司…
Part I link: 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7007031203339
Part II: 都係唸唔通,
1. "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 佢係唱我公司同品牌,並無針對任何個人。
2. 如果我真係想告,告邊個?個網站係美國D free blog site,個網站無任何負責人名,只得一個gmail電郵。雖然我地都估到應該係邊個,但真係好難証明佢就係負責人。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 有冇香港D例參考下?大陸法可能好唔同喎。
重有冇得告呀?
2007-03-27 07:38:24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其他:商業與股市
版大你好
我只可以告訴你
其實好難告
一般而言申請禁制令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
1.被告對原告構成誹謗: 因誹謗申請禁制令必須知道對方真實姓名、地址及聯絡方法
這種案例多適用於永久性禁制令
誹謗罪(刑法第246條),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誹 謗」分 成 兩 大 類 : Libel 及 Slander 。
Slander 是 指 口 頭 上 的「誹 謗」 , 或 可 解 成 詆 毀 他 人 ; 而 Libel 是 較 永 久 性 的 一 種 「誹 謗」, 通 常 是 透 過 文 字 、 圖 畫 等 實 物 或 戲 劇 、 廣 播 等 媒 體 所 作 出 的 「誹 謗」。
Libel 及 Slander 兩 者 之 間 最 重 要 的 分 別 , 在 於 Libel 的 受 害 人 無 須 受 到 任 何 經 濟 損 失 , 則 可 興 訟 ; 而 Slander 的 受 害 人 , 一 般 都 要 有 經 濟 上 的 損 失 , 才 可 以 向 詆 毀 他 的 人 追 究 責 任 (有 惡 意 成 份 , 或 有 損 專 業 名 聲 , 或 詆 毀 他 人 的 貨 品 或 產 業 權 等 特 殊 情 況 除 外 ) 。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2)須有散佈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佈,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佈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佈;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佈。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佈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佈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佈的事實沒有特定的物件,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 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 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 況。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佈 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目的在於敗壞他人名譽。如果行為人將虛 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誹謗罪。
我早前問過這條
申請禁制令,有什麼法律程序? 其他
圖片參考:http://hk.yimg.com/i/ks/icon_know.gif
2007-03-11 100% 5 大寵愛
不過,以上法律只是香港
美國網就難好多
一來,美國/外國法律可能唔同
就以殺人為例,有些國家,會填命
有些會坐牢
如果你是某些身份人士(貴族),都只是給錢,就算
不過,也希望以上資料幫到你
另外,如果要告外國網,是一件難事
你又不知道對方負責人
又不知道對方身份
如果是香港網站,告的機會大好多
2007-03-27 10:41:4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RIS 7 · 0⤊ 0⤋
點解唔可以告佢誹謗呀,真係好離譜呀。
2007-03-27 08:01:2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