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經常居住境內國民)於90.12.31死亡,死亡時遺產稅如下:
是計算出:遺產總額、遺產淨額、遺產稅
(1)股票:上市公司,每股10元,13買進,計1000000股,死亡日收盤為每股20元
(2)銀行存款有900萬
(3)房屋一棟,死亡日評定價格為1000萬;市價1700萬,此屋向銀行抵押借款,死亡時甲還欠銀行200萬元
(4)土地一筆,死亡日現值800萬元
土地一筆為農地,死亡日現值500萬元繼續作農業使用
(5)保險公司付甲死亡保險500萬~受益人為配偶
(6)甲遺有母、妻、一子一女皆滿20歲
盡量可以算式給我看以及稍為解釋~~謝謝
2007-03-24 15:05:50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陳彥任 1 in 商業與財經 ➔ 稅捐 ➔ 台灣
遺產總額計算方式=(土地面積x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課稅現值+動產現值(例如:現金、存款、股票)
遺產淨額計算方式=遺產總額-免稅額-各項扣除額
遺產稅計算方式=遺產淨額x稅率
土地一筆,死亡日現值800萬元
土地一筆為農地,死亡日現值500萬元繼續作農業使用
請問您的土地是否為共二筆,其中一筆為農地?
我就依此計算
甲(經常居住境內國民)於90.12.31死亡
免稅額:700萬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
扣除額:喪葬費100萬元,遺有配偶扣除額400萬元,遺有母親可扣除100萬元,遺有直系血親卑親屬2人可扣除80萬元,銀行抵押借款200萬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
不計入遺產總額:農地,死亡日現值500萬元繼續作農業使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保險公司付甲死亡保險500萬~受益人為配偶(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
遺產總額:股票$2000萬元+銀行存款900萬+房屋1000萬+土地800萬元=4700萬元
遺產淨額:4700萬元-700萬元-880萬元=3120萬元
遺產稅:3120萬元x33%=10,296,000元
【遺產稅】核算方式:(於民國94年12月31日前死亡者)
一、免稅額700萬元。
二、可扣除喪葬費100萬元
三、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扣除額四百萬元。
四、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00萬元。
五、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0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13 條
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左列規定稅率課徵之:
一 六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二。
二 超過六十萬元至一百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
三 超過一百五十萬元至三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七。
四 超過三百萬元至四百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一。
五 超過四百五十萬元至六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五。
六 超過六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
七 超過一千萬元至一千五百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六。
八 超過一千五百萬元至四千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三。
九 超過四千萬元至一億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四十一。
一○ 超過一億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十。
第16條第9款
以下不計入遺產總額: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第17條
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六 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九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
2007-04-01 11:02:2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Pey-Shiuan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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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6 13:25:0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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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09 13:15:3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你好
我先幫你算總額
1.股票要以收盤價算:20*10000000=2000萬
2.銀行存款:900萬
3.房子:請問死亡評定價格是公告現值嗎?(要以公告現值計算)
我當做公告現值算好了:1000-200=800萬
4.土地:我當800萬為公告現值:800萬
農地:我當800萬為公告現值:500萬
5.保險理賠:小於3000萬,所以不計入
6.母親扣除額:111萬
配偶扣除額:445萬
兩個小孩:45*2=90萬
7.其它:
喪葬費扣除額:111萬
免稅額:779萬元
所以遺產總額=1+2+3+4=4200萬
遺產淨額=遺產總額-6-7=4200-111-779= 3310萬
所以級距要克33%的稅=3310*33%=1092.3萬
再減累進差額256.83萬
所以要繳的稅=1092.3-256.83=835.47萬
以上我沒有扣掉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
還有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
你可以參考國稅局網站
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tax-4_1_list.jsp
最後
如果配偶財產是零的話
可以再省50%的稅
希望有幫到你
有問題再問嚕
2007-03-31 19:43:5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