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收到國稅局94年的補稅通知,原因是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其中有一筆不能申報
我在93年1月申辦購屋貸款,94年4月在同家銀行申辦勞工貸款(因為勞貸利息較低)
償還93年所借的貸款,所以申報時我有兩張利息單據.
我問過國稅局,承辦人的回答是94年4月所貸的,因為已超過房屋取得日一年的時間
所以不能申報(房屋取得日是92年12月底)
但我告訴他勞工貸款都是在每年的3月至8月左右才可以申辦,勢必會超過
(阿不就算我倒楣在1月份買房子)
承辦人要我舉證,例如建物謄本及異動索引,但是這些文件在申報時就已經附過了
我還拿了去年申報時的影本給他看,承辦人說謄本上僅記載93年銀行貸款設定
並無94年的資料(那我怎麼知道為什麼沒有記載?)
今年5月又即將要報稅了,不想再發生同樣的問題,所以想請問
1.那我以後還可以申報勞工貸款的利息嗎?
2.請問還要附什麼文件資料
謝謝~
如果不能申報那不就白忙一場,當初就是為了勞貸利率低才會去申請
結果換來的是不能列舉扣除
好像被國稅局擺了一道
2007-03-22 09:45:10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阿達 1 in 商業與財經 ➔ 稅捐 ➔ 台灣
一般而言,國稅局只要不是購屋的初次原始貸款的利息支出收據,都有可能會先剔除,再請納稅人補件。
但一般大多人都會因銀行間的利率不同而轉貸,很少有人會持續支付同一銀行的利息。
故,以你的例子,在舉證上可以:
1、提供建物謄本及異動索引:用以證明房屋取得及擔保銀行的轉換資料,建議留存正本,可於以後年度以影本附上。
2、轉貸證明:如果以勞工貸款支付之前一筆貸款,可以提供前一筆貸款的清償證明並且提供勞工貸款轉帳的紀錄,來證明確實是轉貸。
另外,應注意的一點是,通常轉貸時,可能會增貸,例如:已還到僅剩300萬,轉貸時再增貸100萬,此時國稅局會不認定增貸部份的利息。
以上是我遇到類似案例的經驗,希望對你有幫助。
2007-03-25 14:27:2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Nelson 5 · 0⤊ 0⤋
去地政事務所拿歷次轉貸證明 每次會設訂抵押權的 一般而言你附第一次證明後 第二年國稅局他會再要求附 因為他們懶的調第一次資料 那時你只要打電話去國稅局 叫他調第一次資料 因為你94年有轉貸必須去拿的
2007-03-26 17:13:25 · answer #2 · answered by huei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