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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成立一間商號,可是有下列疑問
一、營業登記要有建築物使用執照,如果附上住家的使用執照可以嗎?那住家是否要變更為營業用?房屋稅是否會增加?
二、雇主投保勞健保,勞保部份為100%自付,雇主就是負責人嗎?若雇主就為負責人,那雇主是不是就不可以當別人的員工?
三、成立的商號要開立發票,若已申報營所稅,商號的利得是否應併入獨資業主的所得?

麻煩回答囉!!謝謝。

2007-03-19 07:10:54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flower 1 in 商業與財經 稅捐 台灣

4 個解答

一、營業登記要有建築物使用執照,如果附上住家的使用執照可以嗎?那住家是否要變更為營業用?房屋稅是否會增加?



ANS:


1.要看您欲成立的營業項目,是否符合使用用途及使用分區來決定。


2.成立行號後,住家之房屋稅及地價稅會就營業的面積,課徵營業用稅率(房屋稅:住1.2%→營3%;地價稅:住千分之二→營千分之十)。


二、雇主投保勞健保,勞保部份為100%自付,雇主就是負責人嗎?若雇主就為負責人,那雇主是不是就不可以當別人的員工?


ANS:雇主就是負責人。雇主也可當別人的員工,若當別人的員工,有在別的事業單位投保勞健保,則自己公司得不用再重複加保。


如果要投保在自已的行號,員工5人以下,健保投保薪資可調降為26400,勞保可不用加,若要加,則投保薪資不得超過健保投保薪資。


三、成立的商號要開立發票,若已申報營所稅,商號的利得是否應併入獨資業主的所得?
ANS:是的,除了商號的營利所得要併入業主的個人所得之外,所繳去的營所稅,也可以拿回來扣抵個人綜合所得稅。

2007-03-19 08:05:3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eric 7 · 0 0

一、需檢附之建物使用執照,以營業登記之地址為準,不過若打算以住家為營業登記地址,則當然是檢附住家之建物使用執照。房屋稅及地價稅,原則上稅捐處會主動將該樓層之1/6,改按營業用(房屋稅)及非自用住宅土地(地價稅)之稅率課徵(1/6為下限)。
二、雇主就是負責人,但負責人亦可受僱於其他事業單位,以受僱員工身分加保勞健保。
三、已申報之營所稅,其營利所得需列入獨資資本主之綜合所得中之營利所 得中,申報綜所稅,但已繳納之營所稅,可作為可扣抵稅額(兩稅合一),最理想之狀況,可100%退稅。
若尚有其他問題,可參考我的檔案資料,進一步詢問或討論。

2007-03-19 19:39:5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savetaxer 5 · 0 0

1.使用執照都是一樣的,設立為公司後房屋稅及地價稅就會變成營業用的計稅.如你沒有全間都是用為公司用途那麼你可以再申請使用區域為營業用即可
2.是的.但是不一定新公司的成立都需要加入投保單位,在健勞保局內有說明5人以下的公司不一定要成立投保單位,而投保單位不一定要有雇主,員工才可以加保.所以雇主如在外已有投保了,自己的公司是可以不用投保.
3.是的行號的利潤是會併入個人的綜所稅一併申報進去的.所以在行號的方面你若有繳過稅,反而可以扣抵你個人繳稅的金額
希望以上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2007-03-19 08:08:1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7 · 0 0

一、附上住家的使用執照就可以;住家會變更營業用,房屋稅會增加。
二、雇主就是負責人,雇主也可以當別人的員工。
三、要併入獨資業主的營利所得。
http://www.vision168.biz/有成立需要歡迎您再來電洽詢。

2007-03-19 07:43:0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Lisa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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