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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已離職半個月,但還未收到薪金,請問僱主規定要在幾長期限內比埋d薪金我?

2007-03-12 21:23:36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其他:商業與股市

4 個解答

根據法例
第57章 第23條
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支付,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天支付。

2007-03-12 21:30:0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飯焦 ~ 4 · 0 0

支付工資

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完結時即到期支付,僱主必須盡快支付所有工資給僱員,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7天。僱主如果未能依時支付工資,須就欠薪支付利息給僱員。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欠薪的利息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萬元。

僱主如果沒有能力支付工資,須立即根據僱傭合約的規定,終止與該僱員的合約。
僱員如果超過1個月仍未獲發已到期的工資,可當其僱傭合約已被僱主終止,僱主須支付僱員解僱代通知金及其它解僱賠償。爲避免爭議,僱員在行使這條文所賦予的權利時,應先向僱主表明他的決定。

建造業中代償工資的責任

建築及營造行業的總承判商、前判次承判商或前判指定次承判商(俗稱大判)須負責代其屬下的次承判商或指定次承判商(俗稱判頭)支付該判頭拖欠僱員的工資,但以欠薪期間最初的2個月工資爲限。

僱員如遇判頭拖欠薪金,須於工資到期後60 天內 (或勞工處處長批准不超過90天的額外期間內),以書面通知總承判商或主要指定次承判商。通知書須包括以下資料:
1. 僱員的姓名、地址
2. 直接判頭的姓名、地址
3. 受僱地點
4. 與應得工資有關的工作詳情
5. 欠薪的期間和數目

大判須在接獲通知書後30天內支付工資。大判亦可要求該項工程的其他前判次承判商或前判指定次承判商分擔責任。

大判是以墊支形式代僱員的直屬判頭支付欠薪,所支付的欠薪可被視爲該判頭拖欠大判的債務,大判可循民事錢債程式追討該判頭。

2007-03-15 06:53:19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5 · 0 0

樓上已說,政府是規定在即日或最遲七日內發放工資,但你離職,可有將你的大假、公眾假期、超時補鐘等加入,所以不是以你最後工作日期來計算,應是以最後離職日期來計算。

2007-03-13 05:15:2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terrancekhho 7 · 0 0

有期限. 政府規定顧主必須於員工離後7天工作天內發還員工之薪金或按你所屬公司發薪日. 例如你公司1號 (mon) 發薪, 最遲顧主要於9號 (tues)通知及發還所有工資.

你可先打電話給你之前間公司查看是什麼一回事, 如太不公平可向勞工處求助. 切記如你決定告入勞工處切勿願意庭外和解.

2007-03-12 21:30:2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Arianna 3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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