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公司規定,離職要前一個月提,我這個月找到好公司,新公司也願意等我一個月,但舊公司說,因為另一個同事產假請到6月份,說不管如何,我只有到她來才可以走,但新公司不可能等我到6月啊,怎麼辦><"舊公司說,我們工作性質不是15天就能上手的,少說要3個月,屆時如果我走了,只會鬧空城,公司會有很大的危機,請問各位大大,我該一走了之嗎?還是要繼續溝通?
2007-03-12 19:03:52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其他:工作與就業
看了大家的回答及意見,都是請版主:〔不要理他~直接一走了之〕!
個人看法如下:
一、依照〔勞動基準法〕版主只要完成了〔離職手續〕是可以〔一走了之〕這麼做的!
第 15 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只要有依規定提出〔離職申請〕,10天後不管公司以找不到人來交接或其他理由不準離職,可以不予理會!
二、但是,一定要這麼絕情嗎?如果,公司只是好言溝通挽留你!甚至願意幫你加薪資!是否能雙方各退一步呢?
我覺得:還是多溝通溝通吧!雖然你找到好公司的新工作(但新工作環境:不見得那裡的人能相處一定融洽?工作一定喜歡?)如果,舊公司一切都還可以!建議您多溝通~溝通!人生不要把路給走絕了~說不定舊公司氣到:打電話到你的新公司,說你壞話,到時即使你到新公司都待不下去!~
2007-03-17 12:12:5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oulishi(楊冠緯) 7 · 0⤊ 0⤋
公司人事缺額是公司的問題怎麼變成是員工的問題呢? 這點你明白了嗎? 照樓上大大講的辦妥離職手續安心的走吧。
2007-03-16 19:29:4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再告訴老闆,態度肯定,時間到一定會走,造成老闆困擾那也沒辦法,那是生baby同事的問題,不應由您承擔
防小人部數是離職書押日期,請老闆簽名各留一份,要不要移交那是老闆的問題,日期到了您可以坦然離去,
若老闆要告,因有離職書為證,並無違反勞動契約,老闆不得無故扣留薪水
若老闆粉機車,二劣,則現在可寄存證信函(這有些撕破臉),內容則為您於x月x日提出離職,根據公司規定須於一個月前提出,故將於x月x日,並無違反公司規定,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強行留任....
如前二位所言,那是老闆的拖延戰術,公司無你未死啦
2007-03-13 14:00:2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小不點 3 · 0⤊ 0⤋
那只是你舊公司的
拖延戰術
說公司少了你一個 會垮? 撐不下去?
這玩笑可大了
老闆可不是白痴
2007-03-13 07:35:0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 1 · 0⤊ 0⤋
你好
那表示你的辭職意念不夠堅定,只要你有事先提出給公司一段時間準備,公司不該用這個理由阻擾你,否則公司要是經過了好幾個月還無法把人培養出來,你是不是也就不離職了,到時你的新工作也沒了,舊公司若交接完成,也把你一腳踢開,那你就兩頭空了.
以上
2007-03-13 05:20:25 · answer #5 · answered by 小劉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