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東部某大飯店工作,員工私下都會笑稱是五星級的飯店家庭式的經營,因為現在飯店是淡季,所以不需要太多的員工,那些老闆看不順眼的人都在過年後一一的被革職,有的是將你調到不合適的部門讓你自動請辭,有的是直接要你明天不用來了,因為在鄉下所以就算要你明天不來員工也不敢說不,所以莫名其妙走了一堆人,現在又要這個月15日離職的同事簽保證書,保證書的期限為3年,若是不交上個月的薪水領不到,要房務部的同事賠被客人拿走的布巾,那是一筆天價非常的多,私自扣離職員工的薪水,但離職員工也得不到合理的理由,最近老闆盯上了我們部門,每個同事都有領不到一個月薪水的打算,但實在不甘心為什麼資方可以這麼的為所欲為,把我們勞工壓的死死的,請問我們要如何保護自己?
2007-03-09 20:30:48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其他:工作與就業
現在就算要拿離職單也很難,我們另一個同事因為不滿主管的一些做風要走,人事部規定要一個月前簽離職單,同事預計做到下個月底,可是今天去拿辭呈時人事部又說單位主管說要找到人才可以走所以不給她,請問這樣合理嗎?同事說我們公司名聲那麼差,跟本沒人要來那她不是永遠都不能走了?
2007-03-11 19:00:09 · update #1
1.員工終究還是被打敗了,前幾天有同事投訴勞工局,昨天勞工局打電 話來公司告知人事,老闆只回了人事一句話:[我不怕,要告大家來告.]
2.下午又得知一個消息,下個月公司有新政策,每個員工每個月配額 一張住宿卷及一餐卷,若是沒有賣出去直接扣員工當月的薪水, 我們是五星級的價錢,一張住宿卷都要4-5千元,這是等於變象扣 了,唉~我想還是快點離職會比較好,誰知道公司又會安什麼名目扣薪~
2007-03-13 09:07:54 · update #2
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違反第13條、第17條、第26條、第50條、第51條或第55條第1項規定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7條、、、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24條、、第32條。
勞動基準法第8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員工如果沒有勞基法第12條的情形,雇主是不能解雇勞工的,公司如果要員工不用來上班,必須以勞基法第11條規定資遣勞工,否則就會違反勞基法的規定。
雇主如果要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勞工時,須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之預告期間預告勞工終止契約,否則勞工可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主管機關且可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但勞工如果未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準用第16條之預告期間預告公司時,並未有處罰規定。
你的同事年資如果沒有3年以上,要離職根本不必在30天前預告雇主,除非貴公司有在工作規則或契約中訂定,縱使有訂定也不能超越勞基法,即如果你同事的年資在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只要於二十日前預告就可以了,至於公司什麼時候准,在所不問。
公司不能因為客人拿走布巾,就扣員工的薪水,公此一行為係違反勞基法第22、26條規定,違反第依勞基第22條部份,依勞基法第79條、81條規定,處罰公司及負責人各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違反勞基法第26條部份,依勞基法第78、81條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人各新幣90000元以下罰金,負責人會留下前科記錄。你也可以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2007-03-12 18:00:5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專家 7 · 0⤊ 0⤋
直接去該縣市所屬的勞工局申訴, 之後勞工局會發公文安排勞方跟資方做協調,請你把你的考勤卡及勞保卡影印一份,以便做你確實有上班的證明,除了薪水外資遣及相關應付薪資都可一併申訴
法律規定員工只要有上班 資方就必須支付薪水,不管人事規章規定如何甚至員工簽名表示認可,都不能以此作理由來苛扣員工薪資,就算真有員工失職而造成公司損失,該公司也只能藉由民事訴訟來向員工索賠
2007-03-10 07:00:16 補充:
公司會知道誰告密是因為勞工局接到申訴案件後會安排申訴人及公司負責人當面協商
2007-03-10 07:03:39 補充:
雖然不知道保證書內容,不過看你所寫應該也不是什麼好事,所以千萬不要簽,免得以後局面反而對你不利,如果因此不發薪水就直接去勞工局申訴即可
2007-03-10 01:57:2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ㄚ咧 2 · 0⤊ 0⤋
請將問題提告勞委會or勞保局,他們會將問題提報上去,也給你們很好的處理方法!!!
<儘速聯絡>
2007-03-09 20:51:4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theresao33 4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