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經保了約2年
現在想解約
但是能拿到的錢卻比實際存的會少一萬二
郵局人員說解約的話就是拿到這樣的錢
說什麼他們幫我們保保險的費用也要扣掉
還有他們的人事行政上費用也要扣掉
我想問…他們保的保險到底是什麼
我發生什麼事時可以申請理賠
我保了2年多,從來沒有什麼福利或保險賠償上的東西
而且保單借款居然還要叫我付年率4%的利息
(我自己存的錢耶,為什麼要還叫我付利息!?)
郵局這樣子合法嗎???
2007-03-08 12:44:54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 5 in 商業與財經 ➔ 保險
你好
你知道中華郵政六年吉利保險,是屬於簡易壽險,是壽險的一種
而吉利險是儲蓄險的種而非是儲蓄存款,
因為它含了壽險的保障,和稅法上的優惠
它是儲蓄保險,除了身故外,是無法做任何的理賠,
你必須要等到期滿,才能拿回自己所存的錢和一點點的利息比定存少,否則繳費期間解約一定會有損失
至於借款因為你是借款,而你的保單還是依照預定率利在增值
並未減少增值,所以借錢當然是要利息了
郵局並無違法,而是你是先不了解郵政六年吉利保險而已
既然買了就要繳到滿期吧!6年後再來看這件是,你會覺得
錢存下來了
2007-03-08 14:28:0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翠蓮 7 · 0⤊ 0⤋
這也不能怪您,一般人都求好心切的想存錢。
但都不知道自己買了個甚麼東西,6年期吉利險,
基本上就是一種壽險,只是有儲蓄效果而已,
他的理賠是身故才有,且利息很低‧‧‧‧‧‧
2007-03-08 16:42:0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您好:
我是台灣人壽竹苗區的服務人員
希望有機會與您當面洽談
以便依您的需求量身規劃
若有資料不全之處請見諒
歡迎來電或來信洽詢
2007-03-08 16:05:0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西瓜 6 · 0⤊ 0⤋
您好!對於您的問題我做以下回答,您可以參考看看:
儲蓄險如果提前解約,一定會有解約損失,因為保單條款上都有明訂,所以是合法的,只是跟郵局買儲蓄險的缺點,就是沒有專業的保險顧問服務,所以民眾在買時往往不清楚,等到有理賠或是解約的情況,有時會產生爭議。
儲蓄險:主要可分為還本型以及分紅型,還本型講簡單一點就是把存進去的錢附加利息分年限還給您,又可分為終身還本跟有期限還本;而分紅型則可分享保險公司的盈餘,以現在低利率時代來說,儲蓄險選擇分紅型較能抵抗通貨膨脹(物價上漲率)。儲蓄險的期限大都是6年~20年,一般來說,保險公司儲蓄險的利率以及所附帶的功能會比郵局要好。
郵局的六年期吉利險是屬於還本型的儲蓄險,以男性25歲基本保額10萬來說,年繳保費要16,310,6年合計總繳97,860,滿期領回保額10萬,利息為2,140,6年報酬率為2.1%,加轉帳折扣1%,年平均利率為1.03%左右,比銀行定存利率低,只是有6年期的壽險保障10萬,不過壽險理賠也是賠自己繳的錢,意義功能不大。
其實我會建議儲蓄險可以買除了有還本之外,另外還可享受公司營運分紅的終身還本分紅型保單,這類的保單特點除了可終身保證還本之外,另外每年會依照公司的績效再分紅給保戶,可說是當保險公司的股東,所以買終身還本分紅型保單,最重要的是選擇績效優良穩健的保險公司,南山目前總資產已經破兆,穩健度屬一屬二;而且是連續14年獲得業務員最好、理賠服務最好的保險公司,目前南山有繳費6年、10年、20年的終身分紅還本保單,保額每年度以3%增值,可抵抗通貨膨脹(物價上漲率),並按當年度保額的10%給付還本金,生存還本金是年年增值,另外最重要的還可多享有南山的營運績效分紅紅利,是一張還本終身增值、紅利終身享有、保障年年遞增的多重保單。
保險是一個長期的責任與契約,所以除了選擇一個好的保險公司外,選擇一個有責任感能為客戶設想的保險顧問真的很重要,我的身邊發生了太多理賠上的糾紛,都是因為沒有責任感只想從客戶口袋裡拿錢的業務員所導致,希望您在為自己規劃保障時,能夠很謹慎的選擇一個適合自己的保險規劃以及一個有責任感有愛心的保險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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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08 14:36:26 · answer #4 · answered by 無求 6 · 0⤊ 0⤋
您好:
以下是「六年吉利險」的條文(節錄):
(在下是假設您期滿後能領回10萬)
郵政簡易六年期吉利保險契約條款
核准文號:
92 年11月20日 台財保字第0920751637 號函
92 年12月18日壽通第0766 號函自92 年12 月26 日發售
93 年 04月26 日壽通第1045 號函修訂第6 條自93 年3 月19 日起適用
93 年10月06 日金管保二字第0.9300030040 號函核准修訂
第14、17 條,自94 年1 月1 日起適用
第二 條(保險金額)
本契約保險金額以新台幣萬元為單位。每一被保險人投保的最低及最高保險金額,訂為新台幣壹拾萬元至����佰萬元整。
同一被保險人投保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的保險金額總數,不得超過前項最高限額,其超過部分的契約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超過部分所繳保險費。
第四 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八 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或申請恢復本契約效力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本公司要保書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證明危險的發生與其隱匿、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無關者,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依第二項規定解除保險契約時,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除得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外,不得為其他請求。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九 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向本公司聲明終止保險契約,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得申請返還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公司應於接到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本契約歷年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額例表如附表。
第二十四條(保險單借款)
本契約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借款到期時,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簡易郵政壽險當然就是保險啊!
您所提到的問題,也就是一般保險的規範,所以,郵局並沒有違法!
您可以看看上面第九條的條文,郵局就是根據這一條行使它的權利,所以,郵局並沒有違法!
而保單借款是據第二十四條的條文!
希望能有為您服務的機會
2007-03-08 14:22:41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