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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買了一些保險
當初簽的時候也沒有特別著名受益人是誰
照法律上受益順位人是自己的爸媽
我想知道可不可以指定指名我要給誰ㄋ
可是在法律上算是無相關的人
我這樣會有什麼困難嗎
我指定受益的人到底會不會受惠ㄋ

2007-03-07 18:53:29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保險

5 個解答

答案是: 可以, 且指定的受益人一樣可以受惠


但要注意兩點

(1) 為了避免道德風險 (例如前陣子的李泰安搞軌事件)

通常保險公司會主動詢問與受益人之間的正當關係

(2) 若要保人與被保人是不同人, 假設要保人比受益人還早過世的話, 可能會產生問題唷, 因為指定受益人是要保人的權利

(3) 保額不要超過200萬的話, 基本上公司不會刻意詢問




歡迎與我聯絡

案燈泡有我的聯絡方式

2007-03-09 08:29:1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I¨¹¤H 3 · 0 0

可以 你可以 以債務人 為受益人

買保險首先 一定要先了解 自己想要什麼?
再來一定要貨比3家 千萬不要聽業務員說
要自己去 比較.打聽

~~想要存錢-想要理財 千萬別買儲蓄險~~

--也不要買電話行銷保險--尤其是和信用卡合作的==
~~千萬不要跟保險公司亂買"投資型"保單~~

http://tw.myblog.yahoo.com/33jolin

希望您有空 去看看我的資料 或點部落格 看看理財資訊

2007-03-12 18:30:4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i-ping 3 · 0 0

 
我國保險法第五條規定「本法所稱之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受益人,顧名思義為純享受利益之人,並非保險契約之當事人,而僅為保險契約關係人,關於受益人之概念於財產保險中有無適用,依保險法之體系解釋,因受益人之定義性條文規定於保險法第一章總則第五條,又同於第二章保險契約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五十二條亦有受益人之相關規範,且就法理而言,對受益人之資格並無限制。(產險是題外話不包含)
 
受益人之資格,法律上無何限制,自然人、法人均無不可,不過通常以自然人充之。保險法第一一○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指定之受益人,後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依此規定,若受益人於請求保險金額前業已死亡,則要保人之指定將歸為無效,該受益人之繼承人,無法繼承其受益權,無受領保險金之權利,蓋在受益人限制承認之情形下,受領之保險金為專屬於受益人之「固有財產」,而非得以轉移之「繼承財產」。
 

取得受益權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組織。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並不限於自然
人,因此法人或是非法人組織皆可成為受益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依自己的意願變更受益時所指定的受益人,人身保險契約的長期性決定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之間的關係可能出現變化,如夫妻關係的變化。
 
現行人壽保單對於受益人之變更,多為如此之規定:一,應經被保險人同意,二、並將變更申請書,三、連同保險單,四、送交保險人批註,變更於批註之日生效,或經批註後溯及申請之日起生效。
 
如你所言,要指定給任何一人是可行的,通常保險公司會要求寫上受益人的名字,關係,和身份證字號
這樣日後申請理賠時,才不會發生張冠李戴的麻煩(如同名同姓時),說穿了,你要把受益人指定給隔壁暗戀的人也不無可以。


 
 

2007-03-08 01:13:26 補充:
樓上所言在新契約承保時,通常核保人會要求審慎關係,但指定給任一人並不違法或違於常理,核保人自有他們堅持的地方,但透過投保後再行做變更卻是不計其數,(本人有核保人、管理人及理賠人資格證照),通常對受益人有所限制者,都是屬於社會保險(如勞保、公保..)私人保險無所限制,保險受益權係指保險契約中指定的受益人所享用的權利,亦即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而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受益人享有的僅是一種期待地位而已。...

2007-03-08 01:17:02 補充:
依民法第七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依此規定,胎兒亦得為人壽保險之受益人,縱於請求保險金時尚未出生,除將來為死產者外,可視為既已出生,其受益人之指定,仍為有效,人壽保險之受益人不限於一人,同時為多數人,亦無不可,數人同時為受益人時,除契約中另有約定外,原則上應依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有關多數權人之規定,平均分受其利益。......

2007-03-08 01:18:42 補充:
由保險契約所載可得確定之受益人,享受其利益。
可確定之受益人,如契約中載明:「以將來結婚後之配偶為受益人」、「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於訂約時,因其未婚而尚無配偶,或其繼承次序未確定時,雖訂約時受益人尚未確定,但終有確定之時,確定之時即由該受益人享受其利益。也可以指定為方法:
指定之方法,或為姓名指定,或為類名指定。所謂類名指定係指未指出受益人之姓名,而僅指出受益人為「配偶」、「子女」、「法定繼承人」等指定方法........

2007-03-08 01:23:57 補充:
通常若發生在指定為同居人時,而又無法取得被保險人之死亡證明等等資料申請理賠(因為非親屬,常招到死者家人的刁難時,會透過法律來處理,經由法院來栽定,反正對保險公司來說,這筆錢都是要賠出去的,賠給誰只要法院說ok就沒問題了
但還是建議你不要把雞蛋放在同個籃子裡,同時指定幾個受益人也無妨,不是嗎,顧到外面的朋友時,也要想想家人心裡的感受吧

2007-03-07 20:04:24 · answer #3 · answered by mermaid 7 · 0 0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雖然沒有如要被保人關係如此明文規定,但就目前實際核保情況,為保險公司自己的核保人員自行評估的範圍。
但一般而言若受益人非親屬關係,一般可能都需要補充相關資料,並詳述原因,方可受理保單。
就您現在的想法,應該是想更改受益人,保險公司會要求您提出關係証明,通常只要可以提出適當依據,保險公司還是會核准。
但...若發生死亡理賠申請時,假若今天是同居人是您的受益人而言,同居人需出具相關的申請文件,如除戶証明等相關文件,並不容易。
也會引來家人與同居人間的糾紛,建議您若將同居人填上非親屬關係等不相關人,最好建議不要是您的受益人。
我就之前的一些實例提供給您參考
1.要保人:同居先生 被保人:同居女士 受益人:同居先生
因其不婚,但同居七年了,且父母己過世,只有一位妹妹已嫁人,親屬只有妹妹,但同居人為其關係最密切的人。
公司有受理,雖其沒有夫妻關係,由於業務員報告書上,若受益人不是家屬,需明確寫出原因才可以投保,
而補充了其共同生活的相關資料,當時有補充房貸的契約書,共同買房子的相關資料,且有共同生活的証明,當佐證給公司連同要保書一併送上公司有受理。
2.要保人:伯伯 被保人:伯伯本人 受益人:1.爺爺 2.姪子
在業務人員報告書上有補充其姪子的父母雙亡,目前姪子由伯伯代為照顧,這只有補充戶口名簿影本而已,這就比較簡單,公司有受理。
其實核保、更改受益人方面應沒太大的問題。明文規定的部份,核保人員必需要遵守,有些部份若合於情理,相信保險公司都可以受理的。
只是需留意的是申請理賠程序上可能較為複雜些
情況一受益人的權益,這得要同居先生與相關戶政機關提出証明,才有取得相關的申請理賠文件可能性。
情況二取得申請文件,就比較簡易些,因其若同戶藉下,這應沒太大問題。
每種情況皆不同,原則上建議您若將非親屬關係,加入指定受益人,千萬三思而後行,以免徒增未來之困擾。
您可以提供您的案例,如您想將誰加入您的指定受益人內,讓大家提供您意見參考。

2007-03-07 19:49:40 · answer #4 · answered by 文清的瑞芳札記 7 · 0 0

保單的受益人分兩種喔,一種叫指定受益人,就是指名這個人去領而且不扣遺產稅喔一種是法定受益人,就是依照民法親屬編的繼承順序,要扣遺產稅(萬一同輩有50人.........公文會很高哩)

如果你要給非親屬關係的人,因為道德危險的關係,業務系統應該會勸阻你吧

建議你如果和家裡關係不錯,還是寫家人比較妥當ㄝ,否則萬一家裡頭針對非親屬受益人提出異議,會很煩喔

2007-03-07 19:14:17 · answer #5 · answered by Michiko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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