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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沒有Withholding Tax? 如何繳交?

2007-03-06 05:22:37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bwkchang 7 in 商業與財經 稅捐 香港

1 個解答

香港有Withholding Tax!!

Case 1:非香港居民的演藝人員或運動員

《稅務條例》規定,非香港居民的演藝人員或運動員,如在香港演出而直接或間接收取款項或利益(例如包稅),均須繳納香港利得稅. 香港付款人須負責從扣存款項中清繳有關稅項.

「香港付款人」須承擔稅務責任

《稅務條例》規定,如在香港有任何人支付款項或用任何轉帳方式付款給非居港的演藝人員或運動員或其非居港代理人,該付款人會成為「香港付款人」,按例必須為非居港的收款人承擔稅務責任。一般情況下,這位香港付款人會是有關活動的舉辦人或贊助人。這位香港付款人須:
���� 負責在有需要時填妥報稅表申報該收款人所收取的總款額/利益;以及
���� 負責清繳有關稅項。
以上述例子來說,付款人X公司會成為香港付款人。本局會按例向X公司發出評稅通知書。如稅款逾期未繳,X公司更會被追討欠稅。

清繳稅項的手續
(1) 香港付款人須在演藝人員或運動員抵達香港時,立即填妥一式兩份的I.R.623表格,該表格可經表格傳真服務2598 6001 索取或從本局網頁 www.ird.gov.hk 內 『刊物或表格』一欄下載。(填妥後請郵寄香港郵政總局郵箱132號,或傳真2877 1232交回稅務局。)
(2) 為保障香港付款人能夠有足夠的款項支付稅項,香港付款人應從支付給演藝人員或運動員或其代理人的總款額中按以下的百分比扣存款項:

演出是與個別的演藝人員∕運動員直接安排 10.67%
演出是經非居港的代理人安排 (a) 如該代理人為個別人士或合夥人士 11.67%
(b) 如該代理人為法團代理人或法團11.67%

(3) 本局在收到I.R. 623表格後,會發給香港付款人該非居港演藝人員或運動員或其代理人的評稅通知書。

(4) 香港付款人須負責從扣存款項中清繳有關稅項(見上文第2段)。

(5) 如認為評稅過高,香港付款人或該非居港演藝人員∕運動員或其代理人均有權對有關評稅以書面提出反對,但必須在評稅發出日期後1個月內提出,並清楚述明反對理由。此外,法例亦規定,任何人想對一項評稅提出反對,須在稅務局已收到他填妥的報稅表後才算有效。如演藝人員∕運動員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評稅時,報稅表仍未收到或仍未提交,他們應立刻用書面或致電方式要求評稅主任發出報稅表(或副本)並即提交。在等候反對了結期間,香港付款人可能仍須先繳付評稅通知書上所列出的全部稅款。

更多資料及協助
請致電2594 2680,本局人員會就個別情況給予協助。

Case 2:離岸公司

即使該離岸公司在香港沒有經營任何業務, 它所收取的特許
權使用費如屬以下情況均須予徵收利得稅:

(a) 因電影片膠卷或電視片膠卷或紀錄帶、任何錄音、或任
何與上述膠卷、紀錄帶或錄音有關的宣傳資料在香港上
映或使用而收取的款項; 或

(b) 就在香港使用或有權使用任何專利、設計、商標、版權
物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相類性質的財產, 或就
傳授或承諾傳授關於該等專利、設計等在香港使用而收
取的款項。

(c) 就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或有權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任
何專利、設計、商標、版權物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
其他相類性質的財產, 或就傳授或承諾傳授關於該等專
利、設計等在香港以外地方使用而收取的款項, 而該款
項在確定某人根據利得稅的應評稅利潤時是可予扣除
的( 不適用於在2004 年6 月25 日前收取或應累算的款
項)。

在上述的情況,應評稅利潤是該款項的30%(如款項是於2003
年4 月1 日前收取或應累算的,比率則為10%)。但如果離岸
公司是你公司的相聯公司, 應評稅利潤則可以款項的100%
計算。應繳稅款則須根據計算所得的應評稅利潤, 按適用的
稅率計算。此外, 離岸公司是以你公司的名義接受課稅, 你
公司須按照《稅務條例》規定, 在支付款項給離岸公司前,
預扣足以繳稅的款項。

基本上, 離岸公司與香港公司的處理方法相同。不過, 如果
公司份屬非居港人士, 就必須注意以下事項:

(a) 非居港人士如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獲得源自
香港的利潤, 都必須直接繳稅, 或以代理人名義繳稅。
稅款會從非居港人士的資產收回或向代理人收取, 代理
人必須在非居港人士的資產中預扣足以繳稅的款項。

(b) 非居港人士如收取了問題7 所述的特許權使用費, 須按
照前文所述方式繳付利得稅。

(c) 本港人士(包括公司)如在香港代表非居港人士售賣貨
物, 必須每季向稅務局提交報稅表, 述明出售的總得
款, 並同時向稅務局繳交相等於售貨得款1%的款項,
或與稅務局協議後, 繳交較低款額的款項。

(d) 非居港人士與密切關聯的居港人士之間如有業務來
往, 而經安排後, 居港人士不獲任何利潤, 或所獲利潤
低於正常水平, 有關業務可能會被視為由非居港人士經
居港人士為他以代理人身分在香港經營。

(e) 非居港人士因非居港藝人或運動員在港演出而直接或間
接收取款項, 須遵守特別的評稅及收稅程序。詳情請參
考本局小冊子:〝非居港演藝人員及運動員如何履行香
港稅務責任〞。該小冊子可由稅務局網頁下載, 網址:
http://www.ird.gov.hk/chi/pdf/pam48c.pdf。

公司是否屬非居港人士主要根據事實決定, 離岸公司不一定
就是非居港人士, 這一點必須留意。

2007-03-06 08:55:3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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