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公司設立的公司狀況-停業,歇業,解散...(還有嗎?)
這些不是正常營運的公司狀況到底有啥差別?
這種不是正常營運的公司還能上104人力銀行po徵人廣告嗎?
謝謝!
2007-03-05 15:18:53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 工作與就業 ➔ 其他:工作與就業
歇業是指廢止、終止所經營的事業,套句白話說,就是『不做了』、『關門了』。不過,經過我們隨口問了一些人,這些人包括唸法律的,和不是唸法律的,他們『隨口』的答案是『暫時停業』,也就是說,認為『歇』是『休』、『停』的意思。但是,從下面這幾個理由看起來,歇業應該是廢止、終止營業,而不是『停業』才是: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了『歇業』,而同條第三款又規定了「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同一條卻做了兩種不同的規定,可見歇業與『暫停』不同(工廠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也相同)。
商業登記法第十七條規定『商業終止營業時應於十五日內申請歇業之登記,並繳銷登記證』,和這條相對的,有另外一條規定,即商業登記法第十六條規定『商業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十五日內申請為停業的登記』,兩相比較,由此可見,歇業和停業並不相同。
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撤銷商業登記的原因包括第二款『營業行為有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受勒令歇業的處分者』及第三款後段『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一年以上者』,從上面兩款的規定加以比較,可以知道,歇業和停業不同。
違警罰法第十九條規定『從罰』的種類時,分別列舉了勒令『歇業』及勒令『停業』兩種規定,並規定『勒令歇業』可以『單獨宣告』、『停止營業』於裁判時並宣告之,它的期間是十天以下
兩相比照的結果,由此可見,歇業和停業並不相同。所以,法律上的用語有的時候和一般用語並不相同,很容易引起一般人誤會,大家應該加以注意!
以上區別歇業和停業的實益,是在於『停業』一段時間時,雇主可不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前段『歇業』的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呢?依照前面所敘述的,停業不同於歇業,因此,雇主不可以這樣做,除非情況另外符合第十一條第三款『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詳後述)的要件。
(2)歇業與解散、清算、破產
接下來要談談歇業與解散、清算、破產有什麼關連或不同?
按『歇業』這一個詞句,只出現在商業登記法上獨資、合夥商業的『消滅』 ,如果不是獨資、合夥的商業,而是依照公司法組織的公司『消滅』時,依照公司法上的規定,是用『解散』、『清算』這些字眼,而不是『歇業』這兩個字,因此,便發生公司可不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前段『歇業』的規定,預告勞工而終止勞動契約的問題?另外有一點,公司破產的時候,依照公司法第三百一十五條第六款規定,也構成公司『解散』的原因,這時候,公司可不可以依照『歇業』的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呢?由於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的工資未滿六個月部份有最優先受償之權』,這一條條文將『歇業』與清算、破產併列在一起,所以,給人一種清算、破產、解散等和『歇業』不同的印象。但是,按道理說,公司的解散、清算、破產應該和獨資、合資商號的歇業『等價』;應該包括在「歇業」的概念中才對(註一)!或者說,至少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便已經知道將清算、破產以及歇業並列在一起,而第十一條第一款卻沒有將它們並列在一起,可見,這是一種缺失!所以,應該認為公司解散、清算及破產當然可以資遣解僱勞工。
2007-03-12 02:32:5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小慧 2 ·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