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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出版公司剛滿三個月, 公司要求簽署的僱傭合約內, 有一項「滿6個月或以上的離職者, 離職日起1年內不能與本公司業務類同或與本公司有任何利益抵觸之公司工作, 違反者, 本公司有權採取法律行動。」

由於此項條款對日後轉工甚有影響, 請問:
1. 公司是否真的有權在合約上加上此項條款?
2. 僱員是否有權要求在合約上取消此項條款?

請各位幫忙解答, 謝謝!

2007-03-04 11:58:11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1020 2 in 商業與財經 其他:商業與股市

1 個解答

一般來說
所簽的合約都是合理與否
即如果,你賣椅子給人,你話,發生咩事都唔賠
那個人最後因為椅子...弄偒

咁就要賠


那不合理的話,可以唔簽
滿6個月或以上的離職者, 離職日起1年內不能與本公司業務類同或與本公司有任何利益抵觸之公司工作, 違反者, 本公司有權採取法律行動。

是否合理?

我覺得合理
公司怕你走咗,是為咗另外一間公司
同佢爭(在公司內,sales 資料給人)

正如,網上d 公司,你賣個網給人
一般都話,你不可以再做返同一個網,同佢爭

另外,每人對法律的觀點不同
你可以問法律意見(以下網詢問)

2007-03-11 14:27:46 · answer #1 · answered by DORIS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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