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要請教的問題如下:
a.我有一間公司(有限公司並掛名負責人),但因為有暗股.我還有在做其他的事業(營業利潤不需分給暗股股東的項目),是否可以再成立ㄧ家有限公司使帳目更清晰化呢?
b.如果我再成立ㄧ家有限公司(同時也掛名負責人),我是否可開立發票給我這另外ㄧ家公司呢?(因為我獨立完成的案件,利潤不需分給暗股的人),稅務機關是否會不認同呢?
c.我朋友的大陸太太,已經有長期居留證了,是否可登記為公司的負責人呢(開公司)?
以上 謝謝各位專業人士的回答.感激.
2007-02-27 19:59:56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stanley 1 in 商業與財經 ➔ 稅捐 ➔ 台灣
a.我有一間公司(有限公司並掛名負責人),但因為有暗股.我還有在做其他的事業(營業利潤不需分給暗股股東的項目),是否可以再成立ㄧ家有限公司使帳目更清晰化呢?
ANS:可以阿,因為這是您另外經營的事業,另外設一間公司的話,才不會將帳務跟稅金混在一起,收入跟成本費用也比較好劃分。
b.如果我再成立ㄧ家有限公司(同時也掛名負責人),我是否可開立發票給我這另外ㄧ家公司呢?(因為我獨立完成的案件,利潤不需分給暗股的人),稅務機關是否會不認同呢?
ANS:因為兩家負責人都是您,所以兩家公司為關係企業,政府於93年底發佈「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但只要您公司營業收入加非營業收入未超過3000萬,或者超過3000萬、但營利事業依法申報實際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及前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加徵稅額之金額合計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或依法實際申報扣除之前5年虧損之金額在新臺幣2百萬元以下者,就可以不用擔心。
c.我朋友的大陸太太,已經有長期居留證了,是否可登記為公司的負責人呢(開公司)?
ANS:你朋友的太太雖然有長期居留證,但並非本國人,所以要在台灣投資設立公司,必須經過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的同意,取得核准後才能於台灣投資設立公司,所以不建議用你朋友的大陸太太當負責人或股東,徒增困擾。
2007-03-01 05:57:2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eric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