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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份三商的儲蓄險
我生日是68年7月5日
投保日期是91年1月5日(要保書上載明之日期)
保單上的生效日是91年1月12日
保單上投保年齡記載 22 歲

請問我的投保年齡有誤嗎?
其實年齡計算應該是23歲是不是?

當初我有對那位業務員提出這個疑問
但她說她寫份報告就可以了
可是這些年來其實我心裡一直很不安
很怕到時保險公司20年滿期後不認帳
請問有這種寫報告就可以的慣例嗎?

我已經繳了5期(年繳)的保費
第6期最後繳費日期為96年3月12前(還在猶豫該不該繳)

請問我可以對保險公司提出因年齡不實,故此保單無效的申請嗎?
這樣保險公司會退還我所繳之保費嗎(扣除我已領了2次滿期金後)?
還是保險公司會要求我補繳之前缺繳的錢?
那如果我不想要這份保單了,該如何做?

請各位保險達人指點迷津~~

2007-02-27 18:43:54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Anonymous in 商業與財經 保險

這張保單目前狀況
年度末解約金--397,224
年度末減額繳清--178,200
年度末展期保險年限--78.00

可以請您解釋一下若我選擇"減額繳清"與"展期"的不同之處嗎?
如果可以用數字加以說明就更好了~~謝謝!!

2007-02-28 03:03:54 · update #1

再補充保單內容:

年繳費用 140,398

保險種類 金額 保險費
20年繳費終生保險 810,000 139,158
20年重大疾病及2.3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139,000 1,240

2007-02-28 03:13:38 · update #2

****保險種類*************************金額*********保險費
20年繳費終生保險********************810,000*******139,158
20年重大疾病及2.3級殘廢豁免保險費 ***139,000*********1,240

2007-02-28 03:17:34 · update #3

1 個解答

依你投保日為91年1月5日(依要保書上的日期為準)
當時你投保時剛好在22歲6個月又○天,所以,趕在最後一班車
投保,若在1月6日時,就多了一天,必須以23歲計算費率
所以,你的投保年齡並沒有錯誤是以22歲計費。
依保險法122條: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
契約無效。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保險金額應按照
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之。其中所提到的契約無效部份,指的是該產品若無販賣此年齡的保費時,比如說只賣到60歲,而實際年紀為61歲,故意隱匿年紀為60歲投保,則該契約無效,故你以22歲投保,並不得主張該契約無效一般來說,年紀錯誤只須做批註的更正即可,若實際年紀比較少則須退還多繳的保費,若實際年紀比較大,則須補足之,日後若於申請理賠時發現年紀不符,也是依此計算保險金,此項和保險法第64條: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此項解除權是在於影響保險人對危險之評估方得以行使若你不想繳這張保單,可以選擇辦理減額繳清,展期定期或是解約當然會有一些損失,而已領取的年金,一定會反應在現金價值中你可以看一下解約金表,每當你領一次年金時,解約金一定會跟著下降羊毛出在羊身上,尤其是還本型的保單更容易看得出來波動希望這樣解說你看得懂,若有其他問題,可來信詢問,定知無不答

2007-02-28 01:49:52 補充:
你的應繳日為3月12日
所以你有60天的時間來考慮,你在5月12日以前繳費就可以
不用急著繳費,考慮清楚後在寬限期間內再來決定
不然若是繳完費再解約,就更划不來了
因為計算解約金可是要扣除一些費用喔

2007-03-01 00:24:02 補充:
解約金為397224元,這點就不必詳述了
而繳清為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給付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就是說變更為一張178200保額的保險,而保障內容與原契約相同,該還本的時候也是依此保額計算還本的%

2007-03-01 00:28:38 補充:
展期定期為78年,你購買的時候是22歲現已經過5年,你現年為27歲
展期的意思是把現金價值購買一張躉繳的"定期死亡險"而保額不變,仍維持在81萬元的保額,死亡年齡到105歲,所以你78 27=105
這段時間死亡(到105歲)都享有81萬的"死亡理賠"但不得參與還本
你也許會說,這樣很划得來,但若你當時是以"儲蓄、還本"為訴求時
就和你原先的需求不一,但時間會改變想法,你可以衡量看看

2007-03-01 00:33:19 補充:
而重大疾病的部份,不知你是附約還是主約?
若是附約來說,在辦理繳清或是展期時,也必須一併註銷
若是主約則不受影響(重大疾病包含七大項,你去翻開你的條款,上
面就有很清楚的註明)
而豁免來說,就是指在繳費期間,因疾病或意外導致2、3級殘廢或是失能狀態下,則免繳主約及附約保費,該保單仍計繼續有效
是一種豁免因無能力繳費又不達一級殘廢可領金部保險金的因應條款

2007-03-01 00:34:29 補充:
若依你所說的保費來看,你的重大疾病應是屬於附約
所以,當你辦理解約,繳清,展期時,就一併消除了

2007-03-01 00:39:30 補充:
還有你展期的年期為78年,表格後面沒有什麼保價金了嗎?
按理說,以397224的現金價值買81萬元的定期險應該不用這麼多錢
應該還有應退還的部份才對(剩餘的部份)有的是做保價金退還
有的是當滿期金退還,你再看一下保單內容

2007-02-27 20:47:04 · answer #1 · answered by mermaid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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