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成立福委會 ,以福委會角度的稅務應該怎麼做?
之前成立時有聽說尾牙禮品如果是以禮券&禮品方式就不用扣繳,隔年1月也不用給扣繳憑單,成立時有詢問朋友的公司是說現金就需要去扣繳 ;但剛看一下別人討論有關尾牙的禮品問題,好像是說需要看獎品價值(禮券 or禮品)價格13,333就需要扣繳,如果價值未達13,333,就之後給扣繳憑單(其他所得)就可以~~~
想請問要怎麼方式可以不用扣繳,或者簡單又方邊符合稅法規定(提供禮品或者禮券給同仁抽獎)~
因為如果禮券(禮品)或者現金兩者都需要扣繳, 哪以後會建議給現金不就比較好~~這樣同仁應該比較高興
所以請稅務達人給我解答
2007-02-14 09:24:38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VIVI 2 in 商業與財經 ➔ 稅捐 ➔ 台灣
就法條沒超過稅額2000我知道要免扣繳~~那之後要給免扣繳憑單嗎?
2007-02-14 11:42:17 · update #1
一.應按給付全額之15%扣繳,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
法規:
各類所得扣繳標準第2條第7款規定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十五。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各類所得扣繳標準第11條「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但短期票券之利息、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及告發或檢舉獎金,仍應依規定扣繳。」
二.扣繳後,次年應併入所得總額內(其他所得)合併申報所得稅,政府舉辦之獎券獎金才是依20%扣繳免併計入所得總額
法規:所得稅法第14條第8類
2007-02-14 10:25:1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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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8 07:54:06 · answer #2 · answered by QAGTHPGCTEUT 1 · 0⤊ 0⤋
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職工年節禮券、提貨券及實物(或禮品)應視為員工其他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四年四月六日台八十四勞福一字第一○九八九○號函
一、查財政部七十二年二月二日台財稅第三○七九四號函釋略以:營利事業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其職工之各項補助費(含禮品、實物),應認屬受領人之其他所得,給付時可免扣繳;但應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照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列單 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二、本案有關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職工年節禮券,提貨券及實物、禮品,係屬前項規定之範疇,仍請依該規定辦理。
行政院 台八十三財字第○九四○六號函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八條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八條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第二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但短期票券之利息及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仍應依規定扣繳。
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前項所得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得免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2007-02-15 17:07:3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3 · 0⤊ 0⤋
依法得獎人為在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給獎單位必須按中獎的獎金或給付獎品的成本金額扣繳15%的所得稅(得獎人為非國內居住的個人或在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一律按給付額扣繳20%註),國內居住的個人中獎的金額未超過13,340元者得免扣繳,又得獎人必須將中獎金額申報當年度的綜合所得稅,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可以減除。
中獎獎金採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超過2,000元者,按給付金額扣繳20%所得稅,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該獎金所得均不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當然,所扣繳的稅款亦不得扺繳綜合所得稅或申請退還。
2007-02-14 09:38:23 · answer #4 · answered by 我是肥李董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