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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您幾個問題 某天下午17時,晴天,未下雨,路況良好 1、我在橋上中側車道行駛,變換車道至外側車道(非機車有用道),約10至20秒 後 遭後側機車追撞,我當時車速約10-20hr/km 2、我車子在外側車道是已轉正的,撞擊點是在我汽車的左後方,嚴重凹陷,後擋風玻璃遭撞破,機車飛出在我汽車左前方8-10公尺處(在內側車道上),機車騎士倒臥在我汽車左側(在中側車道上) 3、有請警察作筆錄 4、對方成傷,小腿粉碎性骨折 5、對方已提傷害告訴,指我不當變換車道導致剎車不及, 請問 1、鑑定委員會會否聽信他一面之詞就做出偏向他的判定(因為我的理賠專員說:對方是傷者,加上對方後來有去申請警方的事故說明,而他們認識警察,寫出的事故說明對我不利) 2、對方因為是傷者,所以一開始就獅子大開口要我拿出一筆錢,態度一直不是很好, 我是不是有機會反告他誣告,或者是要求他賠償我的車損 3、我要如何處理最恰當 ps 謝謝您的指教,因為有點急,能否儘快給我答覆,不好意思麻煩您了

2007-02-14 06:53:07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開放 1 in 汽車與交通 其他:汽車與運輸

鑑定時,主席請我說明事故經過,然後委員們開始質詢問題如下
1、依你汽車擺放位置,車首與車尾都離橋邊太近,所以你應該是路邊停車車首離橋邊:50cm 車尾離橋邊:40公分
【但是我與撞我的人在陳述中都是說明了我是在行駛中,只是我:已完成車道變換,對方說我:不當變換車道。但也都是我在行駛中啊】
但是該委員仍是認為我應該是在路邊停車
2、你知道你能在白實線內行車嗎??
【我答:該車道比中、內側車道都還要寬,且不是機車專用道,
所以我應該可以吧】

2007-02-14 17:27:52 · update #1

3、那不是機車專用道嗎
【我答:不是,而且這可以求証的,此時我的原告說:那時我抬頭
好像有看到機車專用道的標誌】
另一委員在說:那可能是機車專用道哦
【我真的暈了,因為事故現場在我家門口不到200公尺處,我前前後
後不知道確定了多少次,那的確沒有機車專用道的標誌牌,且地 上並未漆有機車專用字樣】

2007-02-14 17:29:10 · update #2

另一委員在說:那可能是機車專用道哦
【我真的暈了,因為事故現場在我家不到200公尺處,我前後
確定很多次,的確沒有機車專用道的標誌牌,且地 上並未漆有機車專用字樣】

2007-02-14 17:30:07 · update #3

4、你這樣開車很危險的

2007-02-14 17:30:53 · update #4

然後主席請另一當事人說明經過,一委員問了一個問題
你有彎下腰撿包包 他答:有,但是我的眼睛仍是直視前方, 不影響我行車
然後就沒問題了,主席就說:你們可以離開了,一週後會寄鑑定結果

2007-02-14 17:31:49 · update #5

然後就沒問題了,主席就說:你們可以離開了,一週後會寄鑑定結果
【在我認知中,鑑定委員會釐清肇事任,而我這起車禍是後車撞前車, 應該要了解
1、前車是否為路邊停車
2、前車是否不當變換車道,
3、該車道是否為機車專用道,前車是否佔用機車車道

2007-02-14 17:32:36 · update #6

還是這些問題,已經充份釐清。
請問 如果鑑定出爐後,我仍是 肇事主因,我要如何提出覆議,針對哪些項目提出覆議,會較有效,
對方成傷,我很過意不去。所以車子修了好幾萬元,也沒要求
賠償,但總不能叫我是前車被後車撞【且沒有不當變換車道,未行駛機車專用道】
再賠他一筆錢,更何況要求的是100萬,難道法律真沒法保障我們這些人嗎??
請諸位大德提供寶貴的建議以供參考

2007-02-14 17:32:52 · update #7

對方成傷,我很過意不去。所以車子修了好幾萬元,也沒要求
賠償,但總不能叫我是前車被後車撞【且沒有不當變換車道,未行駛機車專用道】再賠他一筆錢,更何況要求的是100萬,難道法律真沒法保障我們這些人嗎?? 請諸位大德提供寶貴的建議以供參考

2007-02-14 17:33:33 · update #8

謝謝宜昌先生您的指教,能否再請教您幾個問題

1、我要如何確認我所行使之車到是否為慢車道【劃白實線即為慢車道嗎?】

2、怎樣算不當變換車道?依我上述,我會被認定不當變換車道嗎?

3、若我並未不當變換車道,在白實線的車道上行駛被追撞,仍需負肇責嗎

4、在先生文中敘述,似乎也認為我是路邊停車,哪些地方讓人有這合理的懷疑?【用右手找東西,左手握持方向盤,在身體右傾的情況下,真的會帶動車身向右,但這樣是危險駕駛,導致事故發生?】,而且先生您在文中大多在敘述的我肇責,與賠償的事宜【而未著墨在我該如何申張我的權益】。就先生您看是不是判定會真的對我比較不利?

2007-02-15 04:42:19 · update #9

4 個解答

車禍事故鑑定委員會在鑑定時會通知雙方前來做短暫的重點陳述,時間約5分鐘,成員有官方代表和民間學者或專家(有些是地方仕紳)。
如果你對於第一次鑑定結果不服,你可以申請覆議。在收到鑑定書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向管轄區『汽車肇事覆議鑑定委員會』申請覆議。
如果由司法機關囑託鑑定者,當事人應以訴狀向原審理之法院陳請囑託覆議鑑定。
警方所作為是『肇因研判』,此研判作為和解、調解、理賠之參考。
傷者一般都是獅子大開口要錢,但也有一些是有良心提供數據精算理賠金額,對於理賠金額過於離譜者,你可以自行打聽行情或是精算對方各項支出,所算結果(行情金額)你可以提出給對方過目及說明你的理由,如果對方還是有意見要你照他理賠金額走,那你可以2者金額相加除以2(或再提高一些),真是無法和解就走法院,因為法院不會判定他要多少就多少,說不定只有他要的金額1\3而已。
至法院時法官一定會問你『未何沒有和解?有否調解?』,此時你可以提出你要支付的理賠金額讓法官參考。
至於你說要告對方『誣告』,這是怎麼回是呢?你可要考慮一下喔。因告訴不成,對方一定會反告你。(看你的內文,感覺你們雙方談和解氣氛不是很好,可說是氣憤收場吧!!
至於你說:『因為我的理賠專員說:對方是傷者,加上對方後來有去申請警方的事故說明,而他們認識警察,寫出的事故說明對我不利』,請問這一點你理賠員如何得知?對於警方『事故研判』不服可以向監理站申請車禍鑑定,警方所製作之文書屬於公文書,又警方如因職務之便所做不實記載將會瀆職,公務人員利用職務違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我看沒有一個公務員白痴到這一個地不吧。


2007-02-14 17:54:21 補充:
壹、 醫療費:
貳、 看護費:
參、 交通費:
一、復健交通費:
二、門診回診交通費:
交通費總金額:
伍、 修車費:
陸、工作機能損失賠償:
柒、 精神慰撫金:
捌、 其他財損:
玖、 診斷書費:
拾、急救及護送費:

2007-02-14 18:01:18 補充:
如不懂可以請教『布老師』精算方式。

2007-02-15 00:21:38 補充:
1、依你汽車擺放位置,車首與車尾都離橋邊太近,所以你應該是路邊停車車首離橋邊:50cm 車尾離橋邊:40公分
【但是我與撞我的人在陳述中都是說明了我是在行駛中,只是我:已完成車道變換,對方說我:不當變換車道。但也都是我在行駛中啊】
但是該委員仍是認為我應該是在路邊停車
A:切出車道邊停車或是切入車道內行駛,其行為均需注意後方來車之安全,變換車道不慎所造成過失責任較大。

2007-02-15 00:31:47 補充:
白實線的寬度為多少?
車道線,用以劃分各線車道,指示車輛駕駛人循車道行駛。
本標線為白虛線,線段長四公尺,間距六公尺,線寬一○公分。
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一五至二○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線處或地面有人行道之路段得免設之。

2007-02-15 00:32:11 補充: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一○公分,除臨近路口採車道線劃設以三○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劃設本標線,距離人行道、路緣或車輛停放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寬度。道路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分隔島間隔至少一○公分。

2007-02-15 00:38:21 補充: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89條~行車前應注意之事項,依下列規定:
六、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第95條第2項~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

2007-02-15 00:57:44 補充:
不一定道路上劃設『機車專用或優先道』才是慢車道,路上白實線停車不一定合法(雖然不會被開單會拖吊),當造成事故時將會依規定追究責任(此時才會收到一張紅單)。
100萬?如果其身份地位年收入等等夠到此金額,那就值這個價金。
一般民眾於法院判定大約50萬左右,這是指他受傷處機能能夠回復的狀況下(雖然可能多少還是無法完全復原),如果傷及神經斷裂,金額會在增加10-20萬。
當然以上只能參考,如果對方於1年半後求償支付金額,那..........!!

2007-02-15 00:58:41 補充:
更正~不一定道路上劃設『機車專用或優先道』才是慢車道,路上白實線停車不一定合法(雖然不會被開單或拖吊),

2007-02-15 10:43:33 補充:
首先請您拿皮尺去事發地,把皮尺放於地上和白色時線垂直,照一張道路全景時皮尺記得要照入且清晰,如此才可證明為該事發路段,隨後拍攝白色實線寬度。
您也可以至交通局交通工程課洽詢當地標線繪攝寬度。
(一般10公分與15公分用眼睛既可以明確分辨寬度不一)

2007-02-15 11:07:48 補充:
變換車道前未依規定打欲轉向方向之方向燈;打方向燈未依規定距離(轉彎前30公尺前打方向燈預告);未注意後方來車安全變換車道或切入車道。
如果您均有依規定那肇責可以說沒有或是很小。
為何會認為您像是路邊停車呢?因正常行駛狀態下駕駛人不可能距離路面邊緣過近,且您車身看是要切入車道的角度。
除非對方於筆錄內也說明您當時之動態狀況,但『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5條第2項又說明清楚,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

2007-02-15 11:22:17 補充:
某天下午17時,晴天,未下雨,路況良好 1、我在橋上中側車道行駛,變換車道至外側車道(非機車有用道),約10至20秒 後 遭後側機車追撞..................
個人以為對您不利之處在於『橋上』及第95條第2項規定,因橋上不能任意停車,所以請您先釐清該白色實邊線為多少寬度。
還有您說左後方撞擊,左後方為左後葉子鈑,後左方為後行李箱蓋左側方向,不過一般人不清楚界定沒關係,警方有照相就好了。

2007-02-14 12:45:2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宜昌 6 · 0 0

第一次遭遇事故真的是一點頭緒都沒有
看了很多諮詢網站最後還是懵懵懂懂
後來在親友的介紹下認識
TW119台灣交通事故諮詢有限公司的律師

聽我口述事件的經過跟目前處理的情況
幫我擬定了和解書的內容,並協助我幫理保險的理賠金
而且保險金很快就拿到了

真的很方便不用自己在那搞半天還漏東漏西的
而且還依據我的問題幫我追加許多應有的賠償
例如精神賠償等等…

原來有專業人士的協助處理車禍是這麼簡單的一件事
和解賠償都能順利達成目標跟期待
http://migre.me/qCszp?j

2015-07-07 17:03:2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Kimberly 1 · 0 0

.鑑定書上的文字解釋:
『為肇事原因』:此人有100%的過失。

『同為肇事原因』:50比50。過失各半。

『為肇事主因』+『肇事次因』:60比40
『為肇事主因』+『亦有過失』:70比30
『為肇事主因』+『亦有疏忽』:80比20
『為肇事主因』+『稍有疏忽』:90比10

2007-02-23 20:10:0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John Smith 5 · 0 0

依照版大的說明
此次事故應該是對肇車速過快
並且沒有保持安全距離所致
肇事責任的分配與鑑定分析不會是對肇說了算的
這可以請保險公司去向肇事鑑定委員會申請肇事鑑定
並且去調閱路口監視器
我建議版大不要私下去跟他做和解
可以請保險公司的理賠專員一起去處理
反正你有保險
賠償金就由保險公司去傷腦筋就可以了
不要私下去答應他任何的要求

2007-02-14 10:40:2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邦德斯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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