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用房屋抵押跟銀行或農會借錢,所繳的利息錢可以申報扣除所得稅ㄇ(非購屋房貸或整修房屋房貸)?
2007-02-13 13:53:09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春風不見三月雪,人間不見? 1 in 商業與財經 ➔ 稅捐 ➔ 台灣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向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購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列舉扣除,每一個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扣除數額,是把當年度實際發生的利息支出減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剩下的餘額申報扣除,但是最多不能超過300,000元。例如某甲94年度自用住宅貸款利息支出180,000元,但也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00,000元,那麼某甲94度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是180,000元減100,000元後所剩的80,000元了。但是申報時,要符合下面的要件:
1. 房屋必須是本人、配偶或所申報的受扶養親屬所有。
2.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課稅年度的戶籍必須在這個地址,而且這個房子必須沒有出租或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如果抵押房屋的地址和申報時戶籍址不同,須補附戶籍資料以憑認定)。
3. 要檢附當年度支付利息的繳息清單正本,繳息清單上如果沒有抵押房屋的座落地址或借款用途,要由納稅義務人自己簽章補填,以憑核認。但是,如果以「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的名義借款,而借款用途確實是用於購買自用住宅的話,還要附上所有權狀影本、借款契約影本或建築物登記簿謄本等有關文件。另外,納稅義務人如果改向另一家金融機構貸款來償還原來的購屋貸款,在原來貸款還沒有還清的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可以核實減除,但要檢附清償證明、新的借款契約書、建築物登記簿謄本和繳息清單,以憑核認。例如某甲原來向第一銀行貸款,還有980,000元的本金沒有還,今年改向台灣銀行貸款1,500,000元來還第一銀行,那麼某甲雖然貸款1,500,000元,也只能就原先剩下的980,000元部分繳的利息可以扣除。
2007-02-14 09:52:3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我是肥李董 7 · 0⤊ 0⤋
非購屋房貸或整修房屋房貸所繳的利息,是不能申報列舉扣除額的哦!
2007-02-13 14:04:2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幸運小站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