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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罰單與罰款都一併繳去監理站,可以去申訴嗎 ?
1月5日當場舉發,1月15日申訴,1月26日收到裁決書,1月29日繳款,我不知道這段時間有效申訴期限怎算 ? 因為我打算重新申訴
若要上訴至交通法庭,裁決書內文告知自收到裁決書翌日起至二十天內,由於接近過年假期,不知道有沒有算周六日在內 ? 若是逢過年假期,期限是否延長 ?

2007-02-07 12:42:37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Kai 6 in 汽車與交通 其他:汽車與運輸

2 個解答

你這問題,在下在你另外的問題中有補充回覆,請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020610363。

另針對你這篇問題回答如下:
一、通常,所謂「申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無明文規定,係屬監理機關裁罰前之前置程序,在法律上屬於監理機關給予受處罰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則「申訴期間」通常是罰單上「應到案期間」之前,若超過則監理機關會「逕為裁罰」。因此,只要在監理機關作成裁決書之前,受處罰人都可以「申訴」,申訴後還可以「補充申訴理由」----只要在作成裁決書前均可為之。

然而,你1月26日收到裁決書,代表監理機關已經針對你的申訴進行判斷、作成裁決處分,便沒有所謂的「申訴」(當然也不可能有什麼「再申訴」或「重新申訴」),若你不服裁決書,則必須向該管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二、收到裁決書後,20日內必須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該「20日」為「法定不變期間」,若遲誤該期間,則法院將不受理。而該期間之計算,係從「收到後翌日」起算,你1月26日收受該裁決書,則申訴末日是2月15日,因該日並非星期假日,所以並未延長,該日即為末日。

另提醒你一點,此期間並非「郵戳為憑」,而是必須要將聲明異議書狀「送到」地方法院,因此,除非親自至法院遞狀,否則強烈建議估算郵務送達的時間(建議至少在2月12日前,以限時掛號或限時雙掛號寄出)。

以上,供參考

2007-02-08 12:55:2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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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6 21:35:22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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