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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騎機車靠右行駛,雙向道上有紅綠燈路口在彎道,紅綠燈前有棵樹的樹葉遮住燈號,以致我看到黃燈時,此時我越過停止線,正進入紅綠燈路口,我當時已按煞車,發現來不及,被迫要搶黃燈越過路口。
請問這情況該怎麼寫申訴?需要拍現場照片嗎?
我已申訴一次,可以重新再申訴嗎?
這情況如何申訴較有可能申訴成功?

2007-02-06 15:13:43 · 7 個解答 · 發問者 Kai 6 in 汽車與交通 其他:汽車與運輸

我是被「當場舉發」
是闖紅燈而不是搶黃燈,抱歉!!我語病 = =
裁決所寄來書函是以「違規事實,當場填單,舉發無誤」做回應( 我當時有簽名 )。

2007-02-07 12:06:55 · update #1

注意說詞 ? 我不懂如何注意或修飾說詞以利申訴 . . .可否教我

2007-02-07 12:07:54 · update #2

什麼 ?! 一旦簽名下去,即使有舉證申訴,成功機會低微 . . .
當時有兩名警察,我跟他們兩位說明闖紅燈原因,他們是執意都要我簽名,當時我在趕時間,就摸鼻子才簽下去,沒想到我有選擇權可以不簽耶 。

2007-02-07 15:17:40 · update #3

TO:Q
「我都在看測速儀器,天橋上轉角有沒有警察」
很抱歉唷,並非每條路都照你這樣說就能輕鬆逃出法眼,我的問題事發地方也沒有照相儀器、天橋,因為現場只有樹很多,加上路口在彎道,從直線上只看到樹而看不到紅綠燈,當時我是有看到路口,就算是熟這條路的路況,一不注意減速就容易衝過彎道後,躲在樹旁的警察就馬上攔車了,並且若有問題的話,萬一是比我現在提出這個問題還嚴重,例如號誌故障造成駕駛人錯看,如此情況警察仍覺得闖紅燈事實,執意違規者簽名,豈不是不能申訴,只能求助事發前或繳完罰單後才能向號誌維修單位通報故障,這豈不是會害死人嗎 ?

2007-02-12 09:03:49 · update #4

我舉這個例子,用意在於強調只憑違規者簽名就裁定申訴不過,而拿出事證卻不當一回事的話,到時候真的出事,搞得人家上法院才讓法官知道事故現場有涉及某某單位不去道路設計與路樹遮蔽號誌改善而造成,才要讓政府國賠就花納稅人的錢,豈不是覺得很說不過去嗎?

2007-02-12 09:15:55 · update #5

我朋友都叫我認命了,後來我決定認賠嚕,畢竟這種陷阱已存在當地至少五六年之久,那棵樹在圍牆裡頭( 我猜是人家的樹 ),由於這樹長的太大又很茂盛,樹離道路距離大約五公尺,是完全遮蔽紅綠燈,因為我騎機車要靠右,那棵樹正好位在我右邊,肯定看不到紅綠燈,看到時候已不到 15 公尺( 數據是我目測 ),若不是反應慢或是車速快,我想緊急煞車是停得下來

2007-02-14 10:34:15 · update #6

7 個解答

大大您好:
您的問題簡要回答如下;

一、申訴的格式其實是不拘的,除了「聲明異議」的司法程序進行前,有申訴及再申訴的機會,而申訴屬於行政救濟,不用拘泥於格式,只要說明明確及佐證資料(照片)清楚即可。

二、依據您的敘述,應是直接在監理站辦理申訴因此才會有裁決所的回文,實務上你應該先向舉發的警察機關先申訴會比較合乎狀況,因為監理機關接獲申訴,一樣也是將資料先發文給原處分的警察機關調查,再依調查結果回文監理單位,再將裁決內容給您。因此建議不妨直接向原處分警察機關辦理再申訴。

三、在您的另一個同問題的提問中,個人有提到最近的爭議性燈號設置的問題,建議您將燈號被路樹遮蔽的照片,尤其是被遮蔽後再看到燈號時的照片角度(因為再見到燈號時機車與路口的距離是重要的依據),若燈號能見時,確實已近路口這才是申訴會不會過的主要判斷;也就是您必須能提出實際上見到燈號時與路口的距離(實地量一下),以證明如此的距離是在正常車速下無法剎車的(這也是如果一旦上交通法庭申明異議時的關鍵),致使您採取加速通過是正當的反應行為,這才有真正的「阻卻違規」的事由。

四、至於簽不簽名與申訴是否成功無關,因為您的案例中,「違規」是事實,而您當然也承認,因此現場執法的員警僅對違規的事實舉發,您簽名確認並無不當(因此裁決回文指違規事實、當場舉發....);而您並不是針對違規的部分著力,而是因為「不可抗力的因素」而造成的「違規行為」,焦點別模糊了。

五、爰用再申訴的模式,您可以將內容陳述明確(如同寫書信一般即可,不拘形式)並附上您的照片及測量的結果、並建議該路段號誌具爭議性,以MIAL或信件逕寄警政署長信箱(您另個提問個人回答內容有),這是處分機關的最上級單位,會發交下處分機關查覆的。

以上提供大大您參考。
若有任何須要小弟服務的,也希望您不吝來信指教!

2007-02-07 20:21:41 · answer #1 · answered by 馬克杯杯 6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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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5 00:11:27 · answer #2 · answered by phyllis 3 · 0 0

認了吧,剛被開單都會心煩,我教你,我現在在路上不是看紅黃綠燈,也不是看號制燈紅白線,我都在看測速儀器,天橋上轉角有沒有警察,反正政府再窮一點,不怕找不到理由開單的,當下你簽名其實9成沒機會了,要是不簽就說要扣你車會帶回警局,或會被開更多單,找麻煩很容易,政府沒錢不找百姓公務人員怎活下去阿~~~~

2007-02-11 19:58:4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2 · 0 0

簽名是沒關係的, 但是可以要求警察加註"當事人聲明異議".

2007-02-07 21:42:31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咖啡豆 2 · 0 0

你另外一個問題(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7020610683),與本問題大致上一樣,故不重複回答,有關該問題,請一併參考本問題之回覆。

相關事實不清楚,無法提供具體回覆,僅就「申訴程序」回覆: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而「酒駕」的處罰,依同條例第8條規定,是交通監理單位的權責,故警察開的「紅單」性質上僅屬「通知」而非「處分」。

二、你被當場舉發,又有簽名,要翻案恐怕十分困難,請先做好有心裡準備。裁決所已經寄給你書函,應該就是把「處分書」寄給你,因此,在你收到該處分書20日內,趕緊向該管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逾時法院便不會受理。此時,再申訴便沒有用了。

三、向法院聲明異議,可至各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該書狀應如何撰寫。至於內容部分,你可以至超速路口拍攝,分別從「遠」、「中」、「近」拍攝該紅綠燈,說明你並未看見該紅燈號誌。不過因為你已經在罰單上簽名,所以要翻案的機會很困難。

四、最後,交通罰單的救濟程序,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特別規定,因此程序是:收到紅單,若不服→向監理單位申訴→收到處分書,若不服→向地方法院異議→收到裁定書,若不服→向高等法院或分院提起抗告→收到抗告書,若仍不服→聲請大法官釋憲。而非「訴願」、「行政訴訟」(「再訴願」已經廢除,現在法制上已無「再訴願」程序)。

以上,供參考

2007-02-08 00:25:12 補充:
簽名,在實務上會被認定是「承認有違規事實」,即使你不知道,他們還是會這樣認定,因此變成你要舉反證證明你沒有闖紅燈。但「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今天舉證責任在你,敗訴機會自然高,不過還不至於沒機會,是否要努力,就要看你自己決定。
以上,供參考

2007-02-08 10:15:32 補充:
查法令上規定「再申訴」者,目前僅剩三法:「性騷擾防治法」、「教師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並無其他「再申訴」之法令,稱交通事件有「再申訴」程序,並無法律依據。
另外,交通事件開舉發通知單者係「交通大隊」,一般警察機關並無法處理對「交通大隊」之不服事件,充其量僅是透過「關說」或其他私下方式進行了解,並不建議如此處理。
以上,再供參考

2007-02-08 10:28:32 補充:
另外補充,收到監理所的「處分書」,應於收到後「20日內」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而收到地方法院對異議而為之「裁定書」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若不服該裁定,應於「5日內」向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提起「抗告」。
以上,再供參考

2007-02-13 09:32:15 補充:
首先,本來就可以「不簽名」,違規者若遭警察脅迫而簽名,可向其單位提出申訴(若有錄影存證就更讚,甚至可以提起國賠);再者,在紅單上「簽名」的效果是「違規者確認違規事實無誤」,嗣後並不是不可以「推翻」,而是「推翻」時的「舉證責任」在違規者。
你如果有明確的證據可以推翻該違規事實,自然可以提出,經申訴駁回依然可以向法院異議、抗告(在下自己曾有抗告至高分院而撤銷之例),但若經法定期間不提出,以致期間屆滿,那就沒辦法再異議。
以上,再供參考

2007-02-07 14:02:14 · answer #5 · answered by 維信 6 · 0 0

這位大大,搶黃燈是不會被照的,甚至剛變號的一秒內也不會被照,你有語病喔,申訴當然不會獲准。
由於你之前的申訴原因與內容並不清楚,僅就幾次申訴成功經驗與您分享,也不想讓政府賺太多錢錢。若您不是現場畫押,還有機會反被為勝,若已畫押,那只能死賴當時警察不放你走,不過這種情形通常警察不會開你單的。
你應該申訴的地方是交通裁決所,就您因為看不清楚的地方與原因照相後去申訴,我曾經在高雄某個路口違規左轉,但當時有公告但未設置標誌符號,後來裁決不罰。在高雄我也有朋友因為號誌被樹檔到申訴成功的事實。
至於申訴,一般依行政法可以訴願、再訴願,不過最好要有新事證與說法才妥當,若您要再申訴,請注意說詞,除此因為你已申訴過,要注意再申訴的時效,祝申訴成功

2007-02-16 01:37:42 補充:
這個案件,看情形已到後段,我針對這個事件問過相關律師,他們一致認定,還有機會,但是要充分蒐證,以利舉證,但是,她們說:「『除非你是爭一口氣』,否則花費的時間與金錢甚至油錢,算一算根本划不來。『除非你很有時間』,否則只要沒有出庭,那麼都將敗訴」或者可以委託律師那更划不來,所以話說回來我反而支持編號一那位大大的說法。
拿這次經驗當學費了,下次不要亂簽名。

2007-02-16 01:52:47 補充:
針對編號三具豐富知識大大所言,行政救濟的程序已說得相當明確,真是謝謝,我的父親是退休書記官,我的法律知識可能也舊了,不過,交通違規本來就沒有行政問題,他是法規,我的意見是一但到裁決階段後,若您真執意要上法院,可以針對行政瑕疵找機會,可能較有勝算,因為法院通常是較同情弱者的,保持低調的硬處理應該較正確。

2007-02-07 11:03:59 · answer #6 · answered by 丹丹 6 · 0 0

建議你可以到事發點多角度拍照後拿去庭上當證據!

但交通申訴成功的機率微乎其微!

好像可以在7天內在上訴!!

但還是別為了這個一直跑法院!!

不直得!!

2007-02-07 09:53:17 · answer #7 · answered by 張小猴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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