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以"稅法"的觀點 在什麼條件下該列入固定資產?
麻煩各位幫我解答
蠻急的 都找不到相關資料
只找到會計原則下:一年以上具經濟效益的
謝謝各位大大@@
2007-02-06 09:31:50 · 5 個解答 · 發問者 Gshock 1 in 商業與財經 ➔ 稅捐 ➔ 台灣
大大我還是不太懂~.~
一、意思是指:(購置器具或設備)發票金額未達六萬或耐用年限未達二年者均可列為費用。(其中一項未達及可)=>這就是固定資產嗎?還是費用?
二、意思是指:一張發票上開立品名:設備,數量很多,且均在六萬以下而耐用年限都超過二年以上者。 =>這是固定資產嗎?
2007-02-06 17:54:57 · update #1
有些設備或器具,雖然在認知上覺得它是固定資產,但因金額太小或使用年限短,可以不列入固定資產,當然你如果要入固定資產也可以,只不過會增加你要計算折舊的麻煩性,所以可以不用列入的就以費用入帳就好
而判別依據就是該項設備單價6萬元以上且耐用年限超過2年者須入固定資產
通常這項設備如果單價很高,不太可能會只可以用一兩年,通常可以用很多年,所以這個東西就要入固定資產
像買電腦的話,一台頂多三萬左右,如果你買一台兩台,發票上的金額可能在6萬左右,要入固定資產或費用都可以,可以列在雜項購置當成費用入帳
但如果一次買很多台,發票金額可能十幾二十萬,這個就是大批購買,即使單價低於六萬,還是必須入固定資產
2007-02-07 06:17:3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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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1 03:10:5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您好丫,看您對回答不太懂,我就下解釋,希望您明白些。這是我之前回答過人家的最佳解答,希望不要介意。
根據「重要性原則」~
意義:當會計事項或金額不具重要性,其會計處理可以權宜處理,不必嚴格遵守一段公認會計原則,以節省成本。
應用:將某些耐用年限超過一年,但金額較小的資產,支出時立即當作費用入帳。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法規定,支出金額在六萬元以下、效用在兩年以內者,得列為費用。
釋例:購入一個釘書機60元,估計耐用年限為三年,將60記為當期費用,而不必記為固定資產每年提列折舊,如此可以節省帳務處理成本,對報表做用者的決策也沒有影響。
而金額在六萬以內,但效用已在兩年以上了,所以是可以提列折舊的但也可以直接認列費用,所以兩種方法都沒違背~重要性之原則。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6072707623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6090703754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106081408358
2007-02-07 05:00:2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台南平狗=Pppdog-台南借貸 7 · 0⤊ 0⤋
基本上,
金額在六萬元以上應該會列在固定資產,
但如果金額不滿六萬元,則分為上面那二種,
一種是金額未滿六萬或是可使用年限不到二年則可列在費用
一種是數量眾多且可使用年限超過二年則列在固資下
2007-02-06 18:37:40 · answer #4 · answered by 龍頌兵 2 · 0⤊ 0⤋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七條之一:
一、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二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台幣六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
二、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台幣六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二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資產)。
一、意思是指:(購置器具或設備)發票金額未達六萬或耐用年限未達二年者均可列為費用。(其中一項未達及可)
二、意思是指:一張發票上開立品名:設備,數量很多,且均在六萬以下而耐用年限都超過二年以上者。
2007-02-06 11:09:07 · answer #5 · answered by ?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