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這個題目覺得很頭痛
保險法上的受益人我有點清楚啦
但是在民法上第三人利益和保險法上的差異為何呢
希望有人能為我解答,謝謝
2007-02-05 06:16:15 · 1 個解答 · 發問者 西江月 3 in 商業與財經 ➔ 保險
你好,收到你的來信,在此為你整理出一些細項
我國保險法第五條規定「本法所稱之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
人約定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
人。」因此我國保險法所稱受益人係指保險契約中所約定,於保
險事故發生時,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受益人之產生係由於保險
契約中當事人雙方(要保人、保險人)依照契約自主原則所約定。
而針對你所提問民法上第三人利益,來做分析如下:
1、債務人之義務:
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債務人依此第三人利益約款,
應向第三人為給付,第三人得受領時,債務人不能向契約他造當事人(債權人)為給付,契約他造當事人(要約人或債權人)亦僅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第三人亦有直接請求債務人為給付之權,第三人拋棄或不欲於時效內行使其權利者,要約人仍得請求之。
2、第三人之權利:
揆諸利益不能強制受領,即「第三人對於當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
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其權利」。第三人未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意思表示前,縱不知第三人利益契約之存在,仍自始取得其權利。若知有第三人利益契約之存在,未為是否享受其契約利益之意思表示時,仍取得其權利,僅係未行使之,俟該第三人為不享受之意思表示時,始溯及的自始無利益。復次,第三人直接向債務人請對給付之行為,亦可解為「欲享受第三人利益契約之利益」之意思表示。未請求者,不能解為不欲享受該利益。又第三人因表示欲享受其利益而「取得」請求權者,非不得於「事後」拋棄或怠於(不欲)於時效內行使其權利,則要約人仍得請求之。
3、要約人(債權人)之權利:
第三人利益約款之效力,始於契約成立生效時(有條件或期限者
除外);但在下列情形,第三人利益約款無效:
(1)、利益第三人之反對表示: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三項利益第三人之反對表示,於利益第三人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約之利益者,視為自始未取得其權利,第三人利益約款溯及(自始)無效。
(2)、當事人撤銷:利益第三人未為其利益之意思表非前(不論是否知悉),當事人撤銷第三人利益約款時,第三人利益約款溯及(自始)無效。
(3)、當事人變更: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項當事人變更,於第三人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不知是否知悉),當 事人(債務人或債權人)得變更其契約,第三人利益約款嗣後無效。第三人利益約款無效時,與無第三人利益約款同,債務人應向對造當事人(債權人)為給付。
(4)、利益第三人拋棄或「反悔」:利益第三人「事後」拋棄或不欲於時效內行使其權利,第三人利益約款無效。
希望這樣的解說你能滿意
圖片參考:http://tw.yimg.com/i/tw/blog/smiley/1.gif
2007-02-05 18:36:3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mermaid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