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ar各位大大, 可否解決小弟下列疑問
感激不盡 感謝萬分
1.贈與金額在一年內不可超過100萬則不課稅
所謂一年內是指每年度起始(如95/1/1~95/12/31)還是第一次贈與行為發生時的一年內(如95/3/2發生第一次贈與行為~96/3/2為止)
2.贈與不可超過100萬, 指的是每個受贈與人帳戶每年不可超過100萬, 還是單指贈與人帳戶每年不可超過100萬元
3.贈與超過100萬部分, 是贈與行為發生30日內自行申報, 還是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一併申報
2007-02-01 11:50:4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king 1 in 商業與財經 ➔ 稅捐 ➔ 台灣
1.贈與金額在一年內不可超過100萬則不課稅
所謂一年內是指每年度起始(如95/1/1~95/12/31)還是第一次贈與行為發生時的一年內(如95/3/2發生第一次贈與行為~96/3/2為止)
Ans:所謂的一年內是指每年的1/1~12/31所贈與的金額。
2.贈與不可超過100萬, 指的是每個受贈與人帳戶每年不可超過100萬, 還是單指贈與人帳戶每年不可超過100萬元
Ans:是指贈與人不可超過免稅額度,而且從95年起,贈與的免稅額提高為111萬。
3.贈與超過100萬部分, 是贈與行為發生30日內自行申報, 還是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一併申報
Ans:贈與稅申報要在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與個人綜合所得稅無關,所以很公平,沒有重複課稅的問題,課徵贈與稅之後,免在被課一次所得稅。
2007-02-01 12:20:4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eric 7 · 0⤊ 0⤋
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贈與」,就是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送給別人,而別人也同意接受。
自95年1月1日起贈與稅免稅額為111萬元,贈與人在同1個年度內,各次贈與給他人的財產總額累計在免稅額以下時,可以免辦贈與稅申報,但是如果因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而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然應該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贈與人在同1年度以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所規定的贈與稅免稅額的時候,應該要在贈與日後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在規定期限內,用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是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可以由主管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前面所提的「贈與日」就是指贈與契約訂約日。
答:1.贈與稅是指同一年度1/1-12/31
2.贈與人送給受贈人的金額低於111萬元(現金.房子.車子等有價實物)
3.超過111萬元部份,自贈與日30日內向國稅局自行申報,因採分離課稅,並不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但受贈人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除補徵稅款外,還要按核定的應納稅額處1倍至2倍的罰款。但是核定應納稅額在新臺幣4千元以下者,就可以不罰,如果在沒有經人檢舉及沒有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自動提出補報的話,除了補徵贈與稅款外,還要就補繳的贈與稅加計利息,一起徵收,但不必受到罰款的處分。
2007-02-01 16:16:4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6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