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的晚上,
因我沒有注意到紅燈,
不小心闖了紅燈,
看到一個很兇的警察追過來,
不過正值上下班的尖峰時段,
他沒有追到我,
後來那位警察就打電話到我家,
告訴我爸媽要開2張紅單,
我好好奇,警察可以這樣開紅單嗎?
當然我闖紅燈錯在先,但真的可以這樣開2張紅單給我嗎?
另一張紅單的名目不知道是什麼。
闖紅燈的我可以認了。
2007-01-30 15:13:21 · 7 個解答 · 發問者 ? 3 in 汽車與交通 ➔ 其他:汽車與運輸
WELL,
謝謝大家的回答,
我想澄清一下,
當時我除了闖紅燈,
到看到警察追過來,
因已違規在先,
當然會心虛,
所以就假裝沒到看他,
一直騎,
我那段時間並沒有再違規,
只是當時車子很多,
他沒有追到我,
就這樣,
我並沒有逆向or連闖幾個紅燈。
2007-02-01 14:18:12 · update #1
我當然也覺得法治工作者的工作很辛苦,
但在一個充滿亂象的國家,
上梁不正下梁歪,
法律這個東西,
保障何人?!
我違規是事實,我承認,
總比一些睜眼說瞎話的人來得強。
2007-02-01 14:24:35 · update #2
第一張紅單該是(闖紅燈的)
第二章紅單絕對是(不服取締逃逸)
這2張紅單都被開了.民法上一定都要先繳
但是第二張紅單...
可向監理單位提出申訴(內容為)..........
當世件發生時正值上下班交通擁塞時間
無意違規(但願受違規屬實之處罰)
但並不察有交通警員攔阻或追來(並無逃逸之情事)
為此提出申訴陳情................(請退回此張罰單將利益歸於被告並將金額退回被告)
我勝訴過也希望你成功...........................
2007-01-30 15:26:0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大大您好:
有先針對您的問題做簡短的回答,讓您了解。
第一、是事後的告發的問題,您的狀況因為在車陣中追您的車不著,而事後告發,這叫「逕行舉發」,依據大大您當時的狀況是合於法令規定的,因此是可以這樣開單的。
((法令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第4款: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
衡量當時狀況,確有構成追車攔檢的危險,且有可能危及其他用路人,因此個人覺得這樣的狀況,客觀上應是合於逕行舉發的規定。
第二、您所指舉發2張罰單,另一張則會是第60條第1項「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這部分是罰鍰3000元並記違規1點。
總之,還是希望大大安全為上!!
以上提供您參考!!
2007-02-07 06:08:5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馬克杯杯 6 · 0⤊ 0⤋
你可以向監理單位申訴(監理單位都有服務人員會詳細服務)
你只要說你沒違規就好,因為沒證據就於法無據
因為只要他沒有照相,沒有佐證影帶、照片就不能開罰
反正你都要先繳,被罰是最壞的情況,申訴可能還可以拿回你的錢。
下回還是小心點,馬路比虎口可怕喔
2007-02-06 04:09:4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1 · 0⤊ 0⤋
警方沒有把您攔下來您怎知警察很兇?
或許您乖乖停下來該名警察只是要勸導您而已呢?
如他一定要罰您最多也只一張闖紅燈53條第1項而已
而您跑掉讓他更有理由開您不服取締的第2張罰單
依我判斷您該是無照駕駛吧!不然您跑什麼
還好警方只開您2張罰單
您逃逸時如連闖數個紅燈甚至蛇行行駛快車道逆向行駛等等
警方肯定罰您危險駕駛43條最少罰12000元及不服取締逃逸3000元(之前的闖紅燈被43條吸收了)
以後別再逃了很危險的
因為罰錢事小生命才是最重要的
警察執法是法律付予他們的職權(也是他們的職責所在)
不然的話任由違規猖獗而不取締車禍頻頻到最後被罵的是警方
而受害的是全體人民
所以雖然違規是小事(不是偷不是搶)
但是為維護社會大眾有行的安全
警方還是要做取締的工作
而警方做的事幾乎都是做功德積陰德的事(比如抓闖紅燈抓超速抓酒駕等等)藉此以達到減少車禍發生
而大多數守法的民眾一定認同他們是在保障合法取締非法
難道受惠的不是守規矩的多數大眾人民嗎?
2007-01-31 20:07:10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和平之鴿~光輝的十月~生日快樂 7 · 0⤊ 0⤋
因為您違規在先..
所以依法可以將你攔下並開單..
但他雖然沒有追到你..依樣可以開單..
這叫"逕行舉發"..罰單會在15天內寄到家裡..
基本上警察只會針對您違規事實才開單..
2007-01-31 20:02:43 · answer #5 · answered by 世文 2 · 0⤊ 0⤋
真誇張 == 那個警察會部會太認真了
因該是可以開你罰單~你只好認了吧
2007-01-31 17:53:39 · answer #6 · answered by 阿廷 1 · 0⤊ 0⤋
如果說我沒有估計錯誤的話,他應該是要開你:
1.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叉路口闖紅燈者,
處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2.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
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
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
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原則上,你只要有違規事實,警察就可以這樣舉發,
因為他既然可以查出你家電話,就代表他有抄下你的車牌,
而已路口監視器之影帶作為證據,
所以說..您可能會有跟我同樣的遭遇,4800元,
希望以上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2007-01-30 15:27:29 · answer #7 · answered by Han 3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