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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在信義區 三樓 二十多坪
據了解三樓只能招收二歲以下的幼兒

請問設備跟器材我需要添購什麼嗎

目前有的設備如下
廁所兩套
廚房一間
微波爐
烤箱
洗衣機
電熱水器
開飲機兩台
冰箱

本房 有前後門

有陽台

請問我還該增加什麼嗎 我打算立案 有什麼該注意的嗎
我是男生喔 未婚 年約40出頭

歡迎有保母證照的女性朋友給建議喔

2007-01-27 02:26:52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網路看 1 in 懷孕與育兒 懷孕

3 個解答

小丁丁 :
立案申請應檢附資料
(一)托育機構申請立案時,請先依規定面積及申請類別變更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後,再依下列第(二)、(三)項規定,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向本府社會局申請。
1.規定面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之規定辦理。
2.申請類別:依此類別「托兒所」、「托嬰中心」、「課後托育中心」變更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
(二)依下列順序將申請表件及料排列裝訂為一式五份,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所送資料為影印本時,請確認後加蓋「與正本相符」及「負責人印章」。
1.申請書及負責人基本資料。
2.概況表。
3.機構設立目的及事業計畫書。
4.立案所在地詳細位置圖、竣工圖、平面圖(比例圖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並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及總面積)及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5.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1)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
(2)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3)土地使用同意書(自有者免)
(4)經公證五年以上之建物租賃契約書影本(自有者免)
6.資產目錄表。
7.歲入(出)預算表。
8.職工人員一覽表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
(1)身分證影印本(正反面)。
(2)學歷及經歷證明文件。
(3)身體檢查表正本(最近三個月,包括胸部X光、B型肝炎等)。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9.托育機構組織章程。
10.托育機構收托管理辦法(含收退費標準或收托契約範本)。
11.服務項目時數表及課程表(申請「課後托育中心」者須檢附)。
12.履行營運擔保證明影本。
13.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保險單影本。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二章 設置標準
第一節 托育機構
第 五 條 托育機構應提供受托兒童獲得充分發展之學習活動及遊戲,以協助其完成各階段之發展,並依其個別需求提供下列服務:
一、兒童生活照顧。
二、兒童發展學習。
三、兒童衛生保健。
四、親職教育及支持家庭功能。
五、諮詢及轉介。
六、其他有益兒童身心健全發展者。
第 六 條 托育機構依收托兒童年齡分為下列三類:
一、托嬰中心:收托未滿二歲之兒童。
二、托兒所:收托二歲以上學齡前之兒童。
三、課後托育中心:收托國民小學課後之學齡兒童。
托嬰中心兼辦托兒業務、托兒所兼辦托嬰業務、托兒所兼辦課後托育業務者,應報主管機關許可,其兼辦業務收托人數不得超過原申請設立托育機構之收托對象人數,且其主要活動空間應相互區隔。
第 七 條 托育機構之收托方式分為下列四種:
一、半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未滿六小時者。
二、日間托育:每日收托時間在六小時以上未滿十二小時者。
三、全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為十二小時以上未滿二十四小時者。
四、臨時托育: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因臨時事故送托者。
第 八 條 托育機構應有固定地點及完整專用場地,其使用建築物樓層除專辦課後托育中心得使用地面樓層一樓至四樓外,以使用地面樓層一樓至三樓為限,並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附帶使用地下一樓作為行政或儲藏等非兒童活動之用途。
第 九 條 托育機構應具有下列設施設備:
一、辦公室。
二、保健室。
三、活動室。
四、遊戲空間。
五、盥洗衛生設備。
六、廚房。
七、寢室。
八、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設備。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款規定之設施設備,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併用;第五款盥洗衛生設備,每收托十名兒童應設置水龍頭一座,及有隔間設計且符合該年齡層 兒童使用之馬桶一套,未滿十人者,以十人計。
托育機構專辦或兼辦托嬰業務者,並應設置下列設施設備:
一、調奶台。
二、護理台。
三、沐浴台。
第 十 條 托育機構室內樓地板面積及室外活動面積,扣除辦公室、保健室、盥洗衛生設備、廚房、調奶台、護理台、沐浴台、儲藏室、防火空間、樓梯、陽台、法定停車空間及騎樓等非兒童主要活動空間後,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專辦托嬰業務者,合計應達六十平方公尺以上。
二、專辦托兒業務、托兒所兼辦托嬰業務、托嬰中心兼辦托兒業務、托兒所兼辦課後托育業務或專辦課後托育業務者,合計應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
前項供兒童主要活動空間,室內樓地板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一點五平方公尺,室外活動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二平方公尺。但無室外活動面積或不足時,得另以其他室內樓地板面積每人至少二平方公尺代之。
第 十一 條 托育機構除另有規定外,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機構業務,並應依下列規定配置工作人員:
一、托嬰中心:除應置特約醫師或專任護理人員至少一人外,每收托五名兒童應置護理人員、教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或保母人員一人,未滿五人者,以五人計。

2007-02-05 19:04:05 · answer #1 · answered by 包包 6 · 0 0

1.有政府立案的執照
2.本身或請的保母有通過國家考試有執照之保母
3.房間需舖上軟墊無有角銳利之家具
4.還少空氣清淨機及電暖器跟奶瓶消毒鍋或食具消毒器材,哄衣機,小孩子衣服很容易髒需要換掉,除非家長有多放幾套衣服.
5.一歲以下嬰兒需要有獨立嬰兒床可睡

2007-01-27 12:11:1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6 · 0 0

最重要的是,要先有開業執照.....
記得請保母也要有證照哦......

2007-01-27 06:21:07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4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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