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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保了新光人壽保險,其中附約有保住院醫療日額甲型(任何一次事故最高給付365日),有關附約應屬一年一約的吧?若如此,是否代表跨年度其事故即應重算,亦表示所謂一次事故若延續住院超過365日,那保險公司亦應理賠?假設從二○○五年八月一日住院至二○○七年一月十五日,那保險公司應理賠533日?

2007-01-15 19:23:11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英俊小胖 2 in 商業與財經 保險

3 個解答


在保單條款第三條的定義第四款內寫明任何一次事故之定義及在批註條款內及要保書最高日數寫明最高日數為365日。
狀況分析:
1.所以您的問題部份,連續住院533日,同一事故最高只給付365日,不是533日。
2.但若是533日,於這同一疾病事故內,於360天有出院九十日再住院,累積共住533日的話,這視為另一事故。那第一事故為360日,第二事故173日,可分別請領。
至於附約是一年一約,可以保証續至75歲,於保單條款第六條、第七條有註明,這是指契約的效力,而申請住院日額理賠金,詳看批註的第一條至第三條,保單為有效的情況,才可以申請理賠。

截錄保單條款的相關條款:
第三條:定義
四、任何一次事故:指由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或同一疾病及其引起之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之事,但出院九十日後又因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或同一疾病再度住院治療者,則視為另一次事故。
保險給付特約批註條款
本附附約除適用基本條外、並依要保書所載之類型及最高給付日數,按以下保險給付特約批註條規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甲型:
第一條:住院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療診斷確定必須住院治療時,本公司自其住院治療之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按本附約約定之「住院醫療日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保險金」,且任何一次事故之住院治療給付日數,最高以要保書所載之最高給付日數為限。
要保書上記載最高日數的敘述
S:住院醫療日額甲型(任何一次事故最高給付365日)

2007-01-17 00:29:16 補充:
如果還有其他新光的問題,也可以直接發信給我~

目前商業保險的理賠上限,一般來說幾乎都是 365天為最高上限,但有些保單條款只有理賠上限為90天,還是得視保單條款而定!!

2007-01-15 21:02:47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文清的瑞芳札記 7 · 0 0

您好:
我是台灣人壽新竹區的服務人員
希望有機會與您當面洽談
以便依您的需求量身規劃
若有資料不全之處請見諒
歡迎來電或來信洽詢

2007-01-21 17:12:1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西瓜 6 · 0 0

答:是的附約屬一年一約
二○○五年八月一日住院至二○○七年一月十五日,那保險公司應理賠533日
健康保險
健康保險是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門診、住院或外科手術醫療時,保險公司依約定以定額、日額或依實際醫療費用(是否扣除全民健康保險,或其他保險給付部分,依照契約約定辦理)實支實付保險金,通稱醫療保險。通常,(本保險的保險期間為一年期保證續保),

新光人壽住院醫療日額(甲型)保險附約
85.09.10 台財保字第 852370068 號函修正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己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保險內容
◎ 住院保險金
1.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診斷確定必須住院治療時,自其住院治療之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按其「住院醫療日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保險金」,且任何一次事故之住院治療給付日數,最高以要保書所載之最高給付日數為限。
2.因懷孕併發症(含流產)住院者,當次懷孕相關之住院治療給付日數最高以14日為限。
3.因「分娩」住院時,自其住院治療之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按其「住院醫療日額」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保險金」,且「分娩」前後之全部住院治療給付日數最高以7日為限,但曾因懷孕併發症領取住院保險金者,兩者合併之給付日數最高以十四日為限。

◎ 加護病房保險金
1.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加護病房接受治療者,除給付「住院保險金」外,另按其「住院醫療日額」乘以其實際住進加護病房之日數,給付「加護病房保險金」,但任何一次事故最高以四十五日為限。
2.因懷孕併發症(含流產)住進加護病房者,當次懷孕相關之加護病房住院治療給付日數最高以十四日為限。

◎ 保險金的增額給付
本附約續保時,如該被保險人於續保始期日前一保單年度持續有效滿一年,且未曾發生依本附約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於本附約當期續保之保單年度中,除給付該被保險人「住院保險金」、「加護病房保險金」外,另按其各項保險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十增加給付予該被保險人。

本商品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 投保條件
◎ 續保期限
本人、配偶:續保至75歲。
子女:續保至23歲。

註:以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所簽訂之人壽或傷害保險契約喪葬費用投保金額之限制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爾後有關該限制若有變更時,比照最新規定辦理。

2007-01-16 00:41:20 補充:
附約屬一年一約

2007-01-15 19:40:41 · answer #3 · answered by 富翔 5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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