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朋友與車行租了台車與女朋友一同出遊,回程時遭一闖紅燈汽車碰撞,對方沒停車加速逃逸了,有記下車號,並報警作筆錄,但問題來了,承租人為我朋友,但發生事故時剛好給他女友開。
1、請問這樣車行的乙式保險是否會有問題,保險公司是否會負責
理賠。
2、如果沒記錯,一般乙式車險不是所謂車體險誰開的有差別嗎?因為聽車行說,有幾等親內的問題,是一般租車乙式險與非出租車乙式險有差別嗎?
2007-01-15 13:44:52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捲毛 2 in 商業與財經 ➔ 保險
乙式條款摘要如下:
一、
茲經雙方同意,對於本保險契約承保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乙式﹚所適用之保險契約條款第二條「被保險人之定義」,變更其內容如本附加條款第二條。
二、
本附加條款所稱「被保險人」,其意義包括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
(一)
列名被保險人係指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
(二)
附加被保險人係指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
前項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之年齡須三十歲(含﹚以上六十歲(含﹚ 以下。
三、
附加本附加條款後,本公司同意對被保險汽車之車體損失保險(乙式﹚保險費減收35%。
四、
被保險汽車發生本附加條款約定之毀損,由本公司以修復方式賠償者,自本公司承辦人員勘驗交付修理之日起,至修復完成日止,每日給付代車費新台幣伍佰元正,但每次最高以三十日為限。
五、
被保險汽車之毀損或滅失係由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以外之人駕駛所致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六、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汽車保險保險單條款抵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規定辦理,其他事項均適用汽車保險單條款之規定。
根據乙式險汽車條款,被保險汽車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條款所承保危險事故所致之匯損毀損滅失,乃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定義:包括列名被保險人及附加被保險人。
一、列名被保險人:係指保險契約所載明之被保險人。
二、附加被保險人:
(1)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同居家屬、四親等內血親及三親等內姻親。
(2)列名被保險人所僱用之駕駛人及所屬之業務使用人。
因此,若您非上述之人,而開被保險汽車,乙式險是不予理賠的。
當然,若車主(列名被保險人)強烈要求修復,其實是可以修復的。但是,根據條款規定,列名被保險人許可他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險人所致之毀損滅失,將於賠款給付後向該使用人或管理人追償。因此,這筆錢最後還是會落在你的身上。
2007-01-17 17:43:33 · answer #1 · answered by mermaid 7 · 0⤊ 0⤋
出租車保險公司不賠!(強制險部份)
但是公司要是有保另外的應該會!但是沒人會保吧!
就算甲式的中險也不賠! 請參考 強制險的除外責任。
2007-01-21 20:05:33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2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