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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做工程外包的,申請的營利事業登記證已核准下來了,原先我預定是使用收據,但國稅局說,因我登記的地址是在二樓,沒有實體的店面,所以一定要使用發票。有幾個問題想請問:
1、營利事業登記證已申請約一個多月了,還沒有至國稅局辦理發票的部份,這樣有沒有關係呢?
2、因目前是剛創業的初期,有時沒有案子可接,所以有時根本不會開到發票,那這樣還要繳稅嗎?
3、如果現在使用發票,以後的營業額如果約在十萬以下的話,可以變更為免用發票收據嗎?
以上麻煩大家的解答,目前真的很迷惘中,謝謝!

2007-01-14 19:14:20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小摳妹 3 in 商業與財經 稅捐 台灣

3 個解答

1、營利事業登記證已申請約一個多月了,還沒有至國稅局辦理發票的部份,這樣有沒有關係呢?
A:要申請使用收據,營業地點必需設在一樓才可以,依題說:營利證已經下來約一個多月,那麼你95年11-12月的營業稅必須在96年1月15日申報才行,最遲可到1月17日,就算沒有營業額也要申報。所以建議你趕快去辦購票卡,順便問國稅局稅務員怎麼進行申報,他應該會教你,或者你也可以找你附近的事務所幫你權全處理也可以。
2、因目前是剛創業的初期,有時沒有案子可接,所以有時根本不會開到發票,那這樣還要繳稅嗎?
A:使用收據,不論有沒有營業額都會被核課稅金;而使用發票,要有營業額,有開發票才會有營業稅,但開發票所產生的營業稅是「買方」負擔,因此,基本上使用收據不見得是有利的,而且使用發票時要繳的營業稅,是將代收回來的銷項稅額,扣掉進項稅額之後,才是要繳給政府的稅金,扣掉的部分就是你賺到的。例如去加油,假設加500元的汽油,裏面已經內含24(500/1.05*5%)元的進項稅額在裏面了,如果你有使用發票,那麼這24元是可以拿去抵稅的,假設你有工程收入1000元,銷項稅額為50(1000*5%),要繳給政府的營業稅=銷項稅額50-進項稅額24=26,但你跟客戶代收的營業稅是50元,如今只繳給政府26元,這差額就是你賺到的。所以使用發票划不划算,就要看你開發票的對項而定,如果你面對的客戶都是營業人居多,那麼使用發票對你而言是有利的;反之,如果面對的客戶是非營業人(如餐廳、便利商店),那麼收據會較有利。
3、如果現在使用發票,以後的營業額如果約在十萬以下的話,可以變更為免用發票收據嗎?
A:使用發票無法變為收據,必須再重新設一家才行,而且營業地址必須為一樓店面才行。

2007-01-15 14:15:2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eric 7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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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2 06:33:3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URCVMDKEWYHU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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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23 20:22:3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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