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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贈與稅可以申請用道路地全額實物抵繳嗎?

請問父母贈與房地產給子女,土地增值稅+契稅+贈與稅的總金額超過新台幣30萬元,請問可以父母的其他道路用地申請實物抵繳嗎?

我看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是說可以,但是我到國稅局的櫃檯去問,卻又說不行.

想請教到底怎樣才可用道路用地申請實物抵繳?

第 30 條 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前項規定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二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並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本條修正前所發生未結之案件,准予適用。

2006-12-29 11:38:24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 2 in 商業與財經 稅捐 台灣

1.請問是把父母要用來抵稅的道路地和欲贈與的公寓一併贈與給子女,才能申請以此道路地實物抵繳嗎?
2.請問是光贈與稅額就要超過30萬,才能申請實物抵繳嗎?不能把土地增值稅和契稅一起算進去30萬的範圍嗎?
3.法規裡說可以抵繳,但國稅局人員卻告訴我沒人在抵繳贈與稅,請問這是在打官腔嗎?請問這是在要紅包,還是要找民代去當面解釋法條呢?
麻煩您幫忙回答,謝謝.

2006-12-30 03:49:23 · update #1

2 個解答

Ans1 :依據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之解釋<當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時,不得以公設地抵繳贈與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時,方得以受贈財產中之免徵贈與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贈稅款> 按其義,則須將用來抵稅的道路用地和欲贈與的公寓一併贈與給子女。
Ans2:同理,若土地增值稅和契稅由贈與人繳納,則可自贈與額中扣抵;但由受贈人繳納,則不得扣除。可類推,如此一來贈與稅額超出30萬元,則可用道路用地抵稅。當然,該附的証件文書一件不得少。
Ans3:未知閣下父母戶籍位於何縣市,建議至高雄市國稅局網站一窺究竟。

2007-01-12 13:38:4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104法拍屋 7 · 0 0

很間單的最後一句話,什麼是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 這句話非常籠統,所以大部分公家機關都會直接跟你說不行,省得麻煩,年底很多贈與潮,一個人一年可以贈與111萬元免課徵贈與稅,所以如果父親的房子價值約400萬元(房屋現值加上土地公告現值的總價)要給小孩,會先在年底前先贈與一半給母親,然後於95年度12月每個人各贈與100所以共200萬元,96年度一月又再贈與100,前後加起來就400萬元免贈與稅了~ 詳細情況怎麼辦呢就直接請代書幫你辦摟~ ^^

2007-01-10 05:20:14 · answer #2 · answered by balinda 1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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