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新光的保險產品
『新光全意終身還本保險』的特色
條例式介紹
五項以內就可以了
謝謝!
2006-12-29 09:09:27 · 2 個解答 · 發問者 角川 1 in 商業與財經 ➔ 保險
您好:
以下是您要的內容
圖片參考:http://homelf.kimo.com.tw/maverick96000/A2.GIF
希望能有為您服務的機會
2006-12-29 13:44:5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7 · 0⤊ 0⤋
◎ 一般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險金額二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所繳總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
◎ 意外身故(喪葬費用)保險金
繳費期間 : 保險金額三倍。
繳費期滿 : 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險金額二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所繳總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
◎ 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按下列三者之最大值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保險金額二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所繳總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
◎ 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如被保險人在繳費期間內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永久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 全殘廢生活保險金
本公司按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若被保險人自致成完全殘廢之診斷確定日起三十日後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全殘廢生活保險金」,此項保險金之給付不受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第一項契約終止之限制。
前項「全殘廢生活保險金」之給付以一次為限。
◎ 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三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給付第一次「生存保險金」,其後每屆滿二週年之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十給付「生存保險金」。
◎ 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二倍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商品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 投保條件
◎ 保險期間
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
◎ 繳費期間
分6、10、15、20、30年期。
◎ 繳費方 法
分年繳、半年繳及季繳等三種。
◎ 投保年齡限制
6年期:0~75歲。
10年期:0~70歲。
15年期:0~65歲。
20年期:0~60歲。
30年期:0~55歲。
◎ 投保金額限制
最低新台幣10萬元。
最高
未滿十四足歲:新台幣66萬元。
滿十四足歲:新台幣2000萬元。
2006-12-29 09:33:5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我是肥李董 7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