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公司員工旅遊針對眷屬的補助款是否納入員工的個人所得課稅??是否有相關法令或解釋函令??
2006-12-28 06:53:02 · 10 個解答 · 發問者 ? 1 in 商業與財經 ➔ 稅捐 ➔ 台灣
所得稅法第14條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日期文號: 財政部70/12/31台財稅第40901號函
摘 要: 職工福利會舉辦旅遊等活動經費非屬員工之薪資所得
內 容: 主旨: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旅遊、年節慰問、慶生會、敬老會等費用及午膳營養補助之課免稅疑義釋復如說明。說明:三、營利事業撥付所屬單位之獎金,如不以現金或實物分配予個人,而係作為該單位全體員工之康樂活動經費者,應不視為員工之薪資,准免予扣繳所得稅,前經本部65.7.17台財稅第34758號函釋有案。準此,凡舉辦旅遊、慶生會、敬老會等費用,可依上開函釋規定辦理,免視為員工之薪資,並免扣繳所得稅。四、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年節慰問金,與本機關發給之補助費不同,可不列入本機關員工之薪資所得,惟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由受領職工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列入其他所得申報課稅。五、職工福利委員會委由膳食委員會辦理職工午膳營養補助費,如營利事業並未另行給付伙食費或給付之伙食費併同該午膳營養補助費每月在1,800元以內者,可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辦理扣繳。(財政部70/12/31台財稅第40901號函)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第14條
新頒/彙編: 94年版彙編
日期文號: 財政部83/09/07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
摘 要: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如何併計員工所得課稅釋疑
內 容: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或國外旅遊,有關帳務處理及併計員工所得課稅之規定如左:(一)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當年度職工福利金總額30%)(編者註:93年7月22日另有修正)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二)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8款但書規定限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財政部83/09/07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第88條
新頒/彙編: 94年版彙編
日期文號: 財政部67/12/26台財稅第38505號函
摘 要: 職工福利會發給員工之補助費屬其他所得免予扣繳
內 容: 各機關團體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職工各項補助費,如其職工福利委員會係依據「職工福利金條例」設立經主管機關核准有案者,應屬來自另一團體之所得,與本機關發給之補助不同,可不列入本機關薪資所得扣繳;惟各該職工福利委員會應將發給補助費之資料送稽徵機關,並提示各領取補助費人於辨理結算申報時,將所領各項補助費,列入其他所得申報。各該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員工之獎學金、結婚、生育、死亡、住院等補助費,除其所發給員工及其子女獎助學金如係以在校之學業及操行成績為一定條件者,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無扣繳問題外,其餘各項補助費於發給時可免予扣繳。各領取補助費人應於年度結算申報時,將受領補助費列入其他所得申報。(財政部67/12/26台財稅第38505號函)
回答:公司之旅遊針對全體員工是不用課所得稅,僅列職工福利科目下,若對少數員工旅遊就要課所得稅其對眷屬的補助也在所得課稅內
2006-12-28 13:48:10 補充:
http://search.etax.nat.gov.tw/web/ttcEtax/lp.asp?CtNode=131&CtUnit=40&BaseDSD=31&htx_xBody=~¸&nowPage=3&pagesize=30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相關解釋函令
2006-12-28 16:11:06 補充: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或發予獎金、補助費,要不要課稅?《賦稅》2006/12/25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内、外旅遊,屬於全體員工都可參加,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所得;如果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的員工,依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或業績標準等為條件,則屬於對員工的補助,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2006-12-28 16:11:27 補充:
對於以給付獎金、補助費等非固定薪資應如何辦理扣繳?北區國稅局說明,薪資受領人除了按月給付的薪資以外,還有職務上或工作上的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固定薪資,如果非固定薪資是合併固定薪資一次給付,可以就給付總額依照「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稅款,如果不是一次給付,固定薪資的部分仍然應該按照「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而非固定薪資部分則扣繳百分之六。該局表示,為了讓營利事業瞭解帳務如何處理,特別彙整說明如下:
2006-12-28 16:11:50 補充:
一、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所舉辦的員工國内、外旅遊所支付費用,應該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得以其他費用列帳。而舉辦全體員工都可參加的國内、外旅遊所支付費用,免視為員工所得。對於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應認為屬於各該員工的其他所得,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單向主管機關申報;至於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實由營利事業負擔,依同法規定,屬於營利事業對員工的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2006-12-28 16:12:01 補充:
二、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所舉辦的員工國内、外旅遊所支付費用,應該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限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舉辦員工旅遊時,請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以免疏忽受罰。
2006-12-28 08:46:22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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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8 00:36:17 · answer #8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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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巴常說:保險跟冒險只差一個字,意義卻是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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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1 08:29:21 · answer #9 · answered by Anonymous · 0⤊ 0⤋
1. 稅目 所得稅法
法令彙編版本 九十四年版
法規章節 第2章 綜合所得稅
法條 第14條(各類所得之計算)
分類 釋示函令
2.釋示函令標題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如何併計員工所得
課稅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營利事業舉辦員工國內或國外旅遊,有關帳務處理及併計員工所得課稅之規定如左:(一)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當年度職工福利金總額30%)(編者註:93年7月22日另有修正)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二)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8款但書規定限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財政部83/09/07台財稅第831608021號函)
3. 據此解釋函令之釋意"對員工眷屬的補助款",應納入員工個人所得課稅.....
2006-12-28 08:55:46 · answer #10 · answered by 哲裕 5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