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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歲,有B肝,糖尿病
去年因鄰居年終說要漲價..,
匆促的買了國華的防癌險,
保險時,業務說B肝,糖尿病不需告知
只要等2年過後即可
2年過後,不管怎樣即可理賠
他有拿出癌症險契約告知義務的這條來說
上面寫,自本公司之有解除之原因之後,經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始,經過2年不行使而消滅
想請問各位專家
1. 如果這樣,若2年後得病,為理賠嗎
2.如果不會理賠,我要如何處理??
今年的保費繳費期限又快要到了
3.如果不理賠,條文為何會這樣寫呢?
4.我需要補告知嗎,如果要,保險公司會拒保嗎?我第一年繳的保費如何處理呢?

2006-12-26 15:38:22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ㄚ崎 1 in 商業與財經 保險

好感謝你們的回答,真的感謝
看了你們的回答,再度問了我的鄰居,他一直強調說癌症契約上就寫2年之後就可以理賠(就是我說的上述條款),還說我不懂保險法,要考執照才可以的...等等..真氣人,
所以
我現在是要
1.補告知,最壞可能會拒保,沒收保費,因為當初是業務員說不用寫詳實(我也無法舉證是他說的,口說無憑,我想鄰居礙於專業面子,也不可能自己承認)
可沒有方法,如果保險公司真的拒保,可以退回第一年保費,畢竟我夫婦兩人當初都保了,一年保費也過萬了?能否減少點損失?

2006-12-27 15:22:51 · update #1

由衷的感謝各位的回答,您們的熱心,讓我感覺很溫暖,非常謝謝您們。

2007-01-02 17:44:40 · update #2

4 個解答

你好,為了你的權益,請你仔細看下列回答:




這是「保險法,第64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

保險公司在保險契約二年內,經由查證(例如:保戶理賠時),
發現保戶有隱暪告知事實時(帶病投保),可以拒賠,甚至解除契約。

而只要保險契約超過二年,保險公司就不得解除契約。

舉例來說:
若某位保戶有心臟病,帶病投保醫療險、壽險,
而二年後因為心臟病理賠,被保險公司發現了,
該心臟病所引發的理賠是可以拒賠,
但若是腳傷等不相關理賠,保險公司是要理賠的。
而若二年後,該保戶死亡,保險公司是一定要理賠壽險。

總結:
1. 如果這樣,若2年後得病,為理賠嗎
答:
有關「B肝,糖尿病」所引起的癌症,並不會理賠。
要理賠癌症時,保險公司會請你舉證與「B肝,糖尿病」無關,
要不然保險公司有權利拒賠。

2.如果不會理賠,我要如何處理??
答:請補告知,免得事後糾紛。

3.如果不理賠,條文為何會這樣寫呢?
答:
這條款,主要是保護保險公司(避免有人帶病投保)。
而有不少業務員為了佣金,犧牲保戶權益,
隱瞞告知,最後造成保險糾紛。

4.我需要補告知嗎,如果要,保險公司會拒保嗎?
我第一年繳的保費如何處理呢?
答:
以下是可能結果:
1.提高保費
2.拒保,退回保費
3.拒保,沒收保費
勸你要告知,免得往後糾紛,得不償失。







2006-12-30 08:52:38 補充:
若被沒收保費,就去申訴該公司客服:「業務員告知不實」。

再不行的話,你就申訴「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http://www.tii.org.tw/fcontent/compensation/compensation01.asp

再不行的話,再申訴「金管會,保險局」
http://www.fscey.gov.tw/news3.aspx?ctunit=33

再不行的話,水果日報

基本上是他們理虧,你們只要有耐心,錢是有機會拿回來的^^~

2006-12-26 16:22:48 · answer #1 · answered by ? 6 · 0 0

您好:
我是台灣人壽新竹區的服務人員
希望有機會與您當面洽談
以便依您的需求量身規劃
若有資料不全之處請見諒
歡迎來電或來信洽詢

2007-01-03 18:30:30 · answer #2 · answered by 西瓜 6 · 0 0

這個業務員說的不正確..正確應該說是2年內若保險公司無法證實帶病投保這個事實..超過2年後就不能行使終止契約的權利也就是保險公司無法解除契約.就是一定要讓你保除非保戶自行解約.
但是並不代表你帶病投保他就要賠.關於你帶病投保部份他還是可以不理賠喔!!但是契約卻不能給你解除就對了..所以個人建議有糖尿病最好告知..看清楚他拿出的條款
"自本公司之有解除之原因之後,經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始,經過2年不行使而消滅"條文只是規定保險公司不能行使解約.也就是如果保險公司發現你帶病投保在一個月內沒有做出後續動作或是2年內沒有行使這項權利的話.那之後公司若發現你帶病投保就不能把你的契約解除掉..這主要是在保障保戶的權利..不然你繳了10年的保費結果都沒用到.卻因為當初有去看某個疾病沒告知而被保險公司解除契約..那保費不就都白繳了..只是保障依舊存再..但理賠就不一定會賠嚕!所以個人建議若有糖尿病最好告知.不然到時候應該不會賠.而B乾基本上若沒發生什麼疾病原則上是不會拒保的..而如果現在糖尿病補告知應該會變除外責任..

所以個人建議還是趁身體健康的時候未雨綢繆..不然想保的時候不能保才煩惱就不好了!!

若有問題或需要***的名字內有信箱

2006-12-27 22:53:28 補充:
其實也不一定會拒保拉!可能就該項疾病除外.也可能會加費承保!而糖尿病如果不嚴重如果只是癌症險應該是不至於拒保...而你說你又去問他他回答內容還是跟當初一樣!!那你就可以再問他一次病想辦法把他紀錄下來到時候在呈報給保險公司參考..!!你可以說你當初有告知是他未寫在要保書上並且詢問過他他說會理賠..所以你就在去套他的話試試看嚕

2006-12-26 17:24:30 · answer #3 · answered by ? 3 · 0 0

你好我是保險系畢的保險經紀人
在保險法上兩年的除斥期間是用在壽險上的
如果你不告知,一但被保險公司發現
是可以不理賠的,你的條款應該是在你壽險上看到
所以你一定要補充告知,至於命運由保險公司決定摟

2006-12-26 16:28:27 · answer #4 · answered by 天婦羅 2 ·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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