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沒有去做定期檢驗 所以汽車牌照被註銷
今年的牌照稅和燃料稅也都還沒繳
請問如果未來半年車子都不會使用
已經催繳的牌照稅可以先不繳嗎?
因為身上已經沒有COCO了 > <
2006-12-21 07:47:11 · 3 個解答 · 發問者 Room_18 1 in 商業與財經 ➔ 稅捐 ➔ 台灣
1. 汽車如未於期限內參加定期檢驗,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規定,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逾期1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6個月以上者,註銷牌照。
2. 車子一旦被註銷牌照,依規定不得使用公共道路,如違規使用被查獲,依照使用牌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了要補繳從 牌照註銷日起到被查獲日止的使用牌照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3.另外,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欠繳使用牌照稅的車輛,在滯納期滿後,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者,除了補稅 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4.所以,您汽車牌照被註銷了,只要不行駛道路,就可以免去被處罰的稅額,讓您的欠稅金額維持在 未檢驗之罰鍰+牌照稅額+滯納稅額!!
====(附件)
愛車未定期檢驗、小心被註銷牌照
四月份是使用牌照稅的開徵期間,開車的朋友們,收到稅單了嗎?如果到現在還沒有收到,要趕快向稅捐處查詢,因為有可能您的愛車已經被註銷牌照了。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4條規定,領有牌照的汽車,按照出廠的年份,自用小客車5年以上未滿10年每年要檢驗1次,10年以上的車子每年要檢驗2次;至於其他自用車及營業車未滿5年者,每年至少檢驗1次,5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2次。
汽車如未依上述規定,於期限內參加定期檢驗,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規定,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逾期1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發還;逾期6個月以上者,註銷牌照。
車子一旦被註銷牌照,依規定不得使用公共道路,如違規使用被查獲,依照使用牌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了要補繳從 牌照註銷日起到被查獲日止的使用牌照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提醒車主,行車執照上記載有車子的檢驗期限,務必依規定在期限內前往監理處或其委 託代檢單位檢驗,以免逾期被註銷牌照。
另外,依照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欠繳使用牌照稅的車輛,在滯納期滿後,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者,除了補稅 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也就是說,假如您收到今年的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未在最後繳納期限4月30日前繳納,由於4月30日是星期日,而5月1日 又是勞動節金融機構放假1天;因此,延至5月2日前繳納並不會受罰。
但是自5月3日起每逾2日就要加1%的滯納金,最高加徵到15%。如果您到6月2日仍 未繳納,那麼自當天起,您的愛車如果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了要補繳本稅外,還會被裁處應納稅額1倍的罰鍰;而且如果以前年度有欠稅未繳,也會被一併裁處 1倍的罰鍰;不過,被裁處1倍罰鍰的欠稅可以免再加滯納金。
還有,車子如果失竊了,要趕快在15日內向警察機關報案,並憑報案證明以及車主身分證、印章、行車執照等相關證件向 監理處辦理車輛失竊登記,這樣自失竊日起就可以免繳使用牌照稅及燃料費了;不過如果報案日是在失竊後15日以上,那麼只能自報案日往前追溯15日免稅費。
另外,提醒車主,報案時要記得以「車輛失竊」報案,不可以「車牌失竊」報案,否則不能停徵燃料費及使用牌照稅。在車輛尋獲後,要立刻向監理處辦理車輛尋獲 登記,恢復課稅費。
北市稅捐處自95年1月1日起,使用牌照稅稽徵業務擴大至13個分處辦理,服務據點由原來的2處,增加到15處,車 主如欲更改使用牌照稅單送達地址、補發稅單、申請退稅或核發納稅證明等,除了可至該處派駐臺北市監理處或北區分處辦理外,也可就近至稅捐分處辦理或撥打該 處23949211轉181或182有專人服務。
2006-12-21 08:20:49 · answer #1 · answered by 星雲棋佈 5 · 0⤊ 0⤋
這種事我有經驗啦...我想補充的是...使用道路...不單單解釋成在道路行駛...
你停在公共道路的停車格也算是使用道路...
我ㄊㄇㄉ就是這樣被抓到的...補了一堆錢
2007-07-01 21:46:58 · answer #2 · answered by 史恩 3 · 1⤊ 0⤋
到下面的網址看看吧
▶▶http://*****
2014-07-25 02:55:32 · answer #3 · answered by YNQBIXFPCNRL 1 ·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