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有日問我一個問題:
她將200萬借給自己的親人,這200萬是利用銀行轉帳。
而他的先生卻告訴她,政府會課4%的稅金。
她很納悶,明明是借錢給人,為何需要課稅。
煩請解答~~感謝萬分!!!
2006-12-16 12:10:27 · 4 個解答 · 發問者 啊哈 1 in 商業與財經 ➔ 稅捐 ➔ 台灣
200萬金額不算大,若不是匯款給3等親,查的機會大概不高,但如果被國稅局查到,是有可能被當成贈與的!
解套的方式是,要讓借貸有借貸的樣子。換句話說,要提出證明讓國稅局接受。私人借貸若要不被當成贈與,要注意兩點:
1.要有借貸合約,載明借款時間、金額、還款方式、利息設算等
2.要有還款紀錄,還不起本金至少要還利息,例如每個月還個5000、10000之類,要有這個還款的資金流程國稅局才會接受,不然光有借據是沒用的。
2006-12-16 14:08:30 · answer #1 · answered by rama 7 · 0⤊ 0⤋
納稅義務人如主張現金移轉是用來償還債務,應負起協力調查的義務,否則將被國稅局認定涉有贈與行為,而課徵贈與稅。
《賦稅》2002/10/30
納稅義務人如主張現金移轉是用來償還債務,應負起協力調查的義務,否則將被國稅局認定涉有贈與行為,而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查獲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提領現金二百萬元,存入其姪女乙君的銀行帳戶,涉有贈與情事,乃核定甲君應繳納贈與稅四萬八千元,並加處一倍罰鍰。乙君不服,向國稅局申請復查。
甲君主張,這二百萬元是用來返還多年來向乙君的借款,不屬於贈與稅課徵的範圍,國稅局如認為屬贈與行為,應就甲君有贈與之意思表示,負舉證責任。國稅局則援引最高法院判例指出:「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反證。」甲君既然承認有提領現金存入乙君帳戶的事實,而主張是借貸關係,自負起協力調查義務,如果無法提出相關借據及資金往來流程,甲君的主張就無法採信。
甲君不服國稅局的復查結果,繼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在判決理由指出:甲君既主張陸續向乙君借款達二百萬元,應該掌握有款項流程及相關事證,這是甲君所知悉及生活領域所控制範圍之事項,自應負起協力調查的義務,而不應苛責國稅局就甲、乙雙方間之贈與事實再進一步舉證。甲君既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資料以供查證,起訴主張即不可採,因此判決南區國稅局勝訴。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7016&ctNode=657&mp=1希望這則新聞稿對你有幫助
2006-12-16 17:15:51 · answer #2 · answered by ? 6 · 0⤊ 0⤋
除非你能開個證明向是借據之類的,證明你這筆錢真的是借給你親戚,不然國稅局真的會跟你課贈與稅的。
2006-12-16 13:47:46 · answer #3 · answered by 我是肥李董 7 · 0⤊ 0⤋
如果國稅局查到且主張是贈與
而你又無法主張有借據時
才會課稅
今年免稅額已提高為每人每年111萬元ㄌ
不過ㄋ
何必這樣自己嚇自己
區區200萬元的借款
銀行每天多ㄉ是幾百萬元匯來又匯去ㄉ
那趙建銘都可以這樣億來億去ㄉ
我們小老百姓ㄉ200萬元
小幼稚園啦
要不現在補一張借據或支票就ok啦
2006-12-16 13:33:55 · answer #4 · answered by spring 1 · 0⤊ 0⤋